房屋拆遷前,補償情況該由誰來公佈?補償費用該由誰來監督發放?

房屋拆遷前,補償情況該由誰來公佈?補償費用該由誰來監督發放?

房屋拆遷,對於拆遷戶來說,最重要的便是補償了,補償的多少決定了他們是否願意接受拆遷。

整個拆遷的過程,其實也就是房屋徵收部門(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之間的一場博弈。

拆遷人想少付出一些成本,被拆遷人想多拿一些補償。

那麼,怎麼做才能使得雙方的滿意值達到一個平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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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協商,而協商的前提是徵收方案的出臺。

徵收方案出臺後,需要進行公告,讓大家都知道,這樣才能展開協商。

那麼,該由誰來公告這個方案?又該由誰來監督這個方案的實施呢?

舉個簡單案例來說明一下:

X市決定對一些老舊小區進行改造。

劉先生所在的小區正好在改造的範圍之內。

房屋拆遷前,補償情況該由誰來公佈?補償費用該由誰來監督發放?

房屋徵收管理部門公佈了徵收補償的方案,但是該方案卻沒有對具體的個人補償情況進行說明。

如此以來,小區的居民對該方案的效力產生了懷疑。

懷疑點有兩個:第一,該方案是由房屋徵收管理部門來進行公告的嗎?第二,如果是由他們進行公告,那為什麼不說明個人補償的情況呢?

同時,這一份不清不楚的公告,也讓小區居民議論紛紛,他們擔心的也有兩點:第一、徵收標準太低,最終導致自己吃虧;第二、也擔心補償的內容最終能否落實到每個人身上。

房屋拆遷前,補償情況該由誰來公佈?補償費用該由誰來監督發放?

律師解說:

第一:針對公告的主體。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房屋徵收管理部門應當以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由此可見,公佈補償情況,是房屋徵收部門的責任和義務。

公佈的內容不僅僅包括對徵收的事實,還應當明確寫明分戶補償的情況。

第二,針對監督的主體。

該條例同一條還規定,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佈審計結果。

可見,監督這個方案落實的是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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