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向排污企业索赔3688万

据了解,2014年,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非法将该公司生产的危废物废碱液102.44吨交给不具有危废物处置资质的个人进行处置,最终导致这些废碱液被直接倾倒入长江及新通扬运河,严重污染环境,造成靖江市城区、兴化市自来水中断供水50多个小时。因此,江苏省人民政府向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索赔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530.18万元、生态环境功能服务损失费1157.87万元,以及承担相关损失评估和诉讼等费用。

由于污染环境造成损失的复杂性、综合性、变动性,导致在证明过程中遇到大量专业性问题,法官和当事人难以解决,本次开庭有三名专家出庭作证,他们均具有相关专业能力,属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通过他们全面、客观地分析和调研,采用科学的评价依据和评估方法,对环境损害进行了初步量化估算。东南大学能源与环境学院副院长吕锡武教授称,海德化工公司污染严重影响到了长江和新通扬运河的水质。废碱液中包括很多有机物等复杂成分,排入江河中,对生物水体都有污染,可以通过稀释的方式来恢复,但不能完全恢复。

庭审中,原告在听取了专家的陈述后,认为内河被污染的水体量大于长江的量,受到的污染也大于长江的污染,因此变更了诉讼请求,追加了赔偿金额。最终,由于本案案情重大复杂,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近年来,“谁污染,谁买单;谁破坏,谁治理”成为环境资源类案件审理的原则。据了解,这起案件是自国家指定江苏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份后,泰州中院探索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的又一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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