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戰德軍的21大戰犯!

二戰德軍的21大戰犯!

1. 戈林:戈林是納粹德國的一位政軍首領,與“首腦”希特勒的聯繫極為密切,在納粹黨內有適當巨大的影響力。擔任過德國空軍總司令、“隱秘差人”首長、“四年方案”擔任人、國會議長、衝鋒隊總指揮、經濟部長、普魯士邦總理等跨及黨政軍三部分的許多重要職務,並曾被希特勒指定為接班人。(刑前自殺)

2. 裡賓特洛甫:希特勒政府時曾任駐英國大使和交際部長等職務,對促進德日意三國同盟起過重要的效果,此外,裡賓特洛甫直接參與了閃擊波蘭,侵略捷克斯洛伐克和蘇聯的戰役。(二戰後被英軍捕獲,1946年10月被紐倫堡世界軍事法庭判處絞刑)。

二戰德軍的21大戰犯!

3. 凱特爾:曾任德軍最高統帥部總長;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德軍資格最老的指揮官之一。(戰後在紐倫堡審問被判絞刑處死)。

4. 卡爾滕布魯納:奧地利黨衛隊首領,奧地利公安國務秘書,第二任德國中心保安總局局長。1938年,卡爾滕布魯納提升為黨衛隊區域總隊長並被授與黨衛隊准將軍銜。在1940年,卡爾滕布魯納被任為黨衛隊少將。1941年,卡爾滕布魯納又提升為差人少將。1943年,卡爾滕布魯納頂替海德里希擔任隱秘差人總領導職務。“7.20事情”發生後,卡爾滕布魯納取得了直通希特勒的熱線,直接擔任查詢暗算舉動。1945年,卡爾滕布魯納在奧地利被盟軍俘虜。(1946年,紐倫堡世界軍事法庭判處卡爾滕布魯納絞刑,並於1946年10月16日被履行絞刑。)

5. 羅森堡 :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納粹德國中的一名重要成員,為納粹黨黨內的思維首領。是納粹黨最早的成員之一。曾擔任納粹刊物主編和德國在蘇聯的東部佔據區政府局長,常常對黨內成員宣佈演說,內容包含種族清洗、地緣政治、生存空間和納粹主義。(羅森堡戰後被紐倫堡世界法庭判處絞刑。)

6. 弗蘭克: 德國駐波蘭佔據區總督,納粹首要戰犯。1923年參與納粹黨。1939年被錄用為德國駐波蘭轄區最高行政長官,在任期間,參與大舉殘殺和嚴酷役使波蘭人,並活躍推廣滅絕猶太人的方案。(紐倫堡審判中,弗蘭克以戰役罪和違揹人道罪被判處絞刑,1946年10月16日處刑)。

7. 弗利克 :納粹官員,曾任第三帝國的內政部長。1938年3月13日,簽署了將奧地利與德國兼併的法則,並授命履行該法則。弗利克一向是猖獗的排猶分子,起草、簽署並履行了多項旨在將猶太人掃除出德國日子和經濟領域的法則。(在二戰完畢後的紐倫堡審判中,弗裡克被法庭判處絞刑,並於1946年10月16日晚履行。)

8. 施特萊歇爾:納粹嘍羅之一,反猶刊物《前鋒報》主編。(被處絞刑)。

9. 約德爾: 納粹德國陸軍大將,德軍最高統帥部作戰局局長,第二次世界大戰首要戰犯。(德國戰勝後,約德爾被判以死刑。)

10. 紹克爾:於1923 年參與納粹黨。1927 年擔任圖林根大區首領。1927 年至1933年曾為圖林根邦議會議員。1932 年他被錄用為圖林根當地長官。1933 年5 月出任圖林根財政部長和圖林根邦政府總理。還取得衝鋒隊和黨衛隊副總指揮的頭銜。(被處絞刑)。

二戰德軍的21大戰犯!

11. 英夸特:駐奧地利總督,德國駐荷蘭佔據區長官,希特勒死下一任德國交際部長。原為奧地利律師。1938 年3 月12 日,英夸特在林茨會晤希特勒,並宣佈了說話,表明歡迎德軍並支持德國與奧地利從頭兼併。1939 年9 月被錄用為南部波蘭行政長官。1939 年10 月12 日被錄用為弗蘭克掌管下的總督轄區的副總督。1940 年5 月18 日被錄用為荷蘭佔據區總督。英夸特擔任德國駐荷蘭佔據區總督期間,為打壓全部對德國佔據的反抗採取了嚴酷的恐懼手段。(在戰後的紐倫堡審判中,英夸特被判處絞刑。1946年10月16日被履行絞刑。)

12. 鮑曼:納粹“二號戰犯”,納粹黨秘書長、希特勒私人秘書,掌握著納粹黨的錢袋子,人稱“首腦的影子”。在希特勒政權困獸猶鬥的最終日子裡,鮑曼成了僅次於希特勒的第二號重要人物,納粹黨總部主任。二戰完畢後,鮑曼奧秘失蹤,然而,紐倫堡世界法庭,仍然在1946年10月判他死刑。(至今在逃)。

13. 赫斯:於戰時搭乘飛機私奔英國,被部份歷史學家以為“第二次世界大戰”攸關戰役“發起與完畢”最大之謎,英國當局至今並未發佈檔案。(1987年8月17日,赫斯在獄中逝世,享年93歲。)

14. 雷德爾 :德國軍事家,納粹德國水兵總司令。第一次世界大戰時任德國巡洋艦隊參謀長,1922年提升水兵少將,3年後提升中將。1928年任水兵總司令,發起締造潛水艇和快速巡洋艦,以滿意德國水兵的需求。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擢升為水兵元帥。首要提出侵略挪威的主張,並親身督導侵略丹麥和挪威的作戰計畫和履行情況。但因在戰略方面與希特勒定見相左,1943年1月被免除水兵最高指揮權。(1946年被紐倫堡世界軍事法庭判處終身拘禁,後因健康情況欠安於1955年獲釋。)

15. 馮克 :1912年起當修改,1913年做了一年的自願兵,1914年起在某輕步兵團執役,1916年7月在《柏林證券報》修改部作業,1920年起當責任修改,1922至1930年當總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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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戈林:戈林是納粹德國的一位政軍首領,與“首腦”希特勒的聯繫極為密切,在納粹黨內有適當巨大的影響力。擔任過德國空軍總司令、“隱秘差人”首長、“四年方案”擔任人、國會議長、衝鋒隊總指揮、經濟部長、普魯士邦總理等跨及黨政軍三部分的許多重要職務,並曾被希特勒指定為接班人。(刑前自殺)

2. 裡賓特洛甫:希特勒政府時曾任駐英國大使和交際部長等職務,對促進德日意三國同盟起過重要的效果,此外,裡賓特洛甫直接參與了閃擊波蘭,侵略捷克斯洛伐克和蘇聯的戰役。(二戰後被英軍捕獲,1946年10月被紐倫堡世界軍事法庭判處絞刑)。

3. 凱特爾:曾任德軍最高統帥部總長;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德軍資格最老的指揮官之一。(戰後在紐倫堡審問被判絞刑處死)。

4. 卡爾滕布魯納:奧地利黨衛隊首領,奧地利公安國務秘書,第二任德國中心保安總局局長。1938年,卡爾滕布魯納提升為黨衛隊區域總隊長並被授與黨衛隊准將軍銜。在1940年,卡爾滕布魯納被任為黨衛隊少將。1941年,卡爾滕布魯納又提升為差人少將。1943年,卡爾滕布魯納頂替海德里希擔任隱秘差人總領導職務。“7.20事情”發生後,卡爾滕布魯納取得了直通希特勒的熱線,直接擔任查詢暗算舉動。1945年,卡爾滕布魯納在奧地利被盟軍俘虜。(1946年,紐倫堡世界軍事法庭判處卡爾滕布魯納絞刑,並於1946年10月16日被履行絞刑。)

5. 羅森堡 :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納粹德國中的一名重要成員,為納粹黨黨內的思維首領。是納粹黨最早的成員之一。曾擔任納粹刊物主編和德國在蘇聯的東部佔據區政府局長,常常對黨內成員宣佈演說,內容包含種族清洗、地緣政治、生存空間和納粹主義。(羅森堡戰後被紐倫堡世界法庭判處絞刑。)

6. 弗蘭克: 德國駐波蘭佔據區總督,納粹首要戰犯。1923年參與納粹黨。1939年被錄用為德國駐波蘭轄區最高行政長官,在任期間,參與大舉殘殺和嚴酷役使波蘭人,並活躍推廣滅絕猶太人的方案。(紐倫堡審判中,弗蘭克以戰役罪和違揹人道罪被判處絞刑,1946年10月16日處刑)。

7. 弗利克 :納粹官員,曾任第三帝國的內政部長。1938年3月13日,簽署了將奧地利與德國兼併的法則,並授命履行該法則。弗利克一向是猖獗的排猶分子,起草、簽署並履行了多項旨在將猶太人掃除出德國日子和經濟領域的法則。(在二戰完畢後的紐倫堡審判中,弗裡克被法庭判處絞刑,並於1946年10月16日晚履行。)

8. 施特萊歇爾:納粹嘍羅之一,反猶刊物《前鋒報》主編。(被處絞刑)。

9. 約德爾: 納粹德國陸軍大將,德軍最高統帥部作戰局局長,第二次世界大戰首要戰犯。(德國戰勝後,約德爾被判以死刑。)

10. 紹克爾:於1923 年參與納粹黨。1927 年擔任圖林根大區首領。1927 年至1933年曾為圖林根邦議會議員。1932 年他被錄用為圖林根當地長官。1933 年5 月出任圖林根財政部長和圖林根邦政府總理。還取得衝鋒隊和黨衛隊副總指揮的頭銜。(被處絞刑)。

11. 英夸特:駐奧地利總督,德國駐荷蘭佔據區長官,希特勒死下一任德國交際部長。原為奧地利律師。1938 年3 月12 日,英夸特在林茨會晤希特勒,並宣佈了說話,表明歡迎德軍並支持德國與奧地利從頭兼併。1939 年9 月被錄用為南部波蘭行政長官。1939 年10 月12 日被錄用為弗蘭克掌管下的總督轄區的副總督。1940 年5 月18 日被錄用為荷蘭佔據區總督。英夸特擔任德國駐荷蘭佔據區總督期間,為打壓全部對德國佔據的反抗採取了嚴酷的恐懼手段。(在戰後的紐倫堡審判中,英夸特被判處絞刑。1946年10月16日被履行絞刑。)

12. 鮑曼:納粹“二號戰犯”,納粹黨秘書長、希特勒私人秘書,掌握著納粹黨的錢袋子,人稱“首腦的影子”。在希特勒政權困獸猶鬥的最終日子裡,鮑曼成了僅次於希特勒的第二號重要人物,納粹黨總部主任。二戰完畢後,鮑曼奧秘失蹤,然而,紐倫堡世界法庭,仍然在1946年10月判他死刑。(至今在逃)。

13. 赫斯:於戰時搭乘飛機私奔英國,被部份歷史學家以為“第二次世界大戰”攸關戰役“發起與完畢”最大之謎,英國當局至今並未發佈檔案。(1987年8月17日,赫斯在獄中逝世,享年93歲。)

14. 雷德爾 :德國軍事家,納粹德國水兵總司令。第一次世界大戰時任德國巡洋艦隊參謀長,1922年提升水兵少將,3年後提升中將。1928年任水兵總司令,發起締造潛水艇和快速巡洋艦,以滿意德國水兵的需求。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擢升為水兵元帥。首要提出侵略挪威的主張,並親身督導侵略丹麥和挪威的作戰計畫和履行情況。但因在戰略方面與希特勒定見相左,1943年1月被免除水兵最高指揮權。(1946年被紐倫堡世界軍事法庭判處終身拘禁,後因健康情況欠安於1955年獲釋。)

15. 馮克 :1912年起當修改,1913年做了一年的自願兵,1914年起在某輕步兵團執役,1916年7月在《柏林證券報》修改部作業,1920年起當責任修改,1922至1930年當總編。1933年參與國家社會黨,擔任國家社會黨的《經濟政治新聞報》的修改,希特勒的經濟參謀,國家社會黨帝國經濟委員會副主席。1932、1933年為國會議員,在國家社會黨帝國總部領導經濟政策委員會,1933年1月30日到1938年2月7日任帝國政府新聞擔任人,1933年3月起兼任帝國公民教育和宣傳部國務秘書,1938年起任帝國經濟部長,1938、39年為經濟全權總代表,1939年1月起兼任帝國銀行總裁。(1946年在戰役主犯審判中被判終身拘禁,1957年因病被從柏林施潘道監獄中開釋。)

16. 席臘赫:全德青年領導人,駐維也納總督。席臘赫1925年參與納粹黨。1929年為民族社會主義全國青年指導人。1933年後為全德青年領導人。1940年被錄用為駐維也納總督。席臘赫創造青年團,為其灌輸軍國主義思維,使青年團成為希特勒的忠誠支持者。(納粹德國戰勝後,席臘赫被逮捕,在紐倫堡審判中被判處20年有期徒刑。1966年獲釋。席臘赫在1970年逝世,享年67歲。)

17. 施佩爾:聞名的建築工程師,德意志第三帝國軍備和戰時出產部長。希特勒的老友。(1946年在紐倫堡世界軍事法庭以戰役罪和違揹人道罪判處20年徒刑。1966年刑滿出獄,1981年病死於倫敦。)

18. 牛賴特:是工作交際家。1930年至1932 年曾為德國駐英國大使。1932 年6 月2 日,巴本內閣曾錄用他為交際部長,在施萊歇爾和希特勒的內閣中他仍留任此職。1938 年2 月4 日,辭去交際部長職務,擔任德國隱秘內閣會議主席和德國防委員會委員。1939 年3 月18 日,被錄用為德國駐波希米亞和摩拉維亞維護長官,在1941 年9 月27 日曾經一向擔任此職。還曾獲黨衛隊副總指揮的虛銜。(在戰後的紐倫堡審判中,世界軍事法庭判定馮·牛賴特有罪,被判處十五年徒刑。)

19. 鄧尼茨:二戰期間德國的聞名將領。德國總統 、國防軍最高統帥 、水兵元帥 。鄧尼茨於1891年9月16日出生在柏林 。在一戰中,他擔任潛艇艇長,1918年10月被英軍俘虜 。直到1920年才返回德國,並再次參與德國水兵 。回國後,鄧尼茨傾心研討潛艇戰術,研討潛艇,練習潛艇人員,復甦德國潛艇力氣 。二戰開端後,鄧尼茨成為德國潛艇部隊指揮官 。發明晰“狼群戰術” 。運用這一戰術,讓盟軍丟失了2491艘艦船 。1943年1月,鄧尼茨擔任水兵總司令,同年被頒發水兵元帥軍銜 。1944年1月30日希特勒曾送一枚金質納粹黨章,因而以為自己是納粹榮譽黨員 。1945年4月20日,鄧尼茨被錄用為德國北方部隊和民防司令 。1945年4月30日,希特勒自殺,在死前留下了一份政治遺言 。在遺言裡,錄用鄧尼茨為德意志帝國總統和國防軍最高統帥 。(在紐倫堡審判中,鄧尼茨被判處10年拘禁。1956年10月1日,鄧尼茨被開釋,居住在德國北部 。1980年12月24日,鄧尼茨因心臟病逝世,享年89歲,是德國27名元帥中最終一個逝世的 )。

20. 博爾曼:參與過一戰。戰後曾參與過德國右翼安排“自願兵團”。1924年,因參與政治謀殺而被判刑。出獄後參與德國納粹黨,任納粹黨區域領導人。1929年,成為希特勒的私人秘書。1933年,任納粹副首腦赫斯工作室主任。1934年,任納粹黨中心黨部書記。1941年,赫斯獨自駕機飛往英國後,頂替赫斯的作業,任納粹黨黨務總管、納粹德國總理府主任(內閣成員)。1943年起,再次兼任希特勒的秘書。1945年4月29日,被希特勒指定為納粹首腦遺言履行人。希特勒自殺後,於5月1日隱秘逃離總理府地下室,爾後下落不明。(戰後,博爾曼被紐倫堡世界軍事法庭缺席審判,以戰役罪和反人道罪判處絞刑。)

21. 羅森貝格:1893年1月13日出生,1940 年,希特勒以維護文物為名,委派羅森貝格建立“羅森貝格特別作業處”,擔任徵收法國和其它佔據國的藝術珍品。據羅森貝格的報告,從1940 年10月至1944 年7月,該組織徵收的各種文物共21903件,其間繪畫10980幅,手工藝品 5825 件,雕像數百尊,17—18 世紀的傢俱 2477 件。僅從法國擄掠的文 物就價值 10 億美元。這些文物中的精品歸納粹嘍羅私人佔有。納粹德國政府中心幕僚之一,錄用為教育部長、東方佔據區事務部部長。(1946年10月16日, A.羅森貝格在紐倫堡判處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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