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外出離奇失蹤多年,想要離婚該怎麼離?是否可以離婚?

在生活中很多出現丈夫外出打工或者欠下鉅債,離奇失蹤多年,放著家裡的來人、孩子不管,自己跑了,妻子一個因生活所迫北鼻無奈,想要離婚,那麼這種情況又應該怎麼離婚呢?如果丈夫賭博欠下鉅債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妻子有義務償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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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失蹤多年是否可以離婚: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為失蹤人後,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按照《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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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久可以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條之規定,在“一方被宣告失蹤”或“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的兩種情形時,法院一般會判準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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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法律怎麼判定失蹤人員的失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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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兩種的判別方式:

1.宣告失蹤人員失蹤,公告期為3個月

我國《民法通則》第20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滿仍無音訊的,人民法院將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

2.宣告失蹤人員死亡,公告期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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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23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為1年,公告期滿仍無音訊的,人民法院將作出宣告死亡的判決。

宣告失蹤人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死亡,公告期為3個月

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為3個月。公告期屆滿,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決。夫或妻中的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婚姻關係自宣告死亡之日起自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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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失蹤人員,另外一方是完全可以去離婚的,可以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帶著身份證、對方失蹤的證據、小孩的出生證明、夫妻共同財產清單起訴離婚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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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賭博欠下鉅債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妻子有義務償還嗎?

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為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根據我國《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即共同債務,而賭博屬於違法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因自己並不合理的開支所導致的債務,譬如酗酒、吸毒、賭博等,一方不需要共同承擔債務的”,故賭債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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