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不妥抚养费离不了婚?这样谈才高端

谈不妥抚养费离不了婚?这样谈才高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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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先生想跟太太离婚,太太提出的条件一并答应,高额的子女抚养费思虑再三也答应了,只想快些换得自由身。刚一离婚花先生就后悔当初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金额过高,想减少支付或者通过诉讼方式降低抚养费标准。

日子过不下去,一别两宽,各自生欢,未尝不是一个洒脱的做法,又因为抚养费给自己、给对方添堵有些不敞亮,但是花先生也是有自己担心的:根据城市消费水平,孩子是花不了这么多钱,焦虑钱被前太太挥霍掉,为了尽快离婚,所做的权衡之举。花先生的想法也不是不可理解,从他的角度想也确实存在这样的风险,也确实存在钱不够花了,继续问前夫要钱的案例。

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是双方综合考虑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后作出的,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受法律保护。花先生自认对离婚协议中抚养费数额的约定明知,但是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目前的收入情况与离婚协议签订时相比有明显变化,这种情况下花先生要求减少子女抚养费的要求达成的希望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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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离婚协议中对抚养费的数额约定偏高,是否可以对约定的原数额作出调整?理论上有诉权,但是胜诉权如何?

需要从法律对抚养费的相关规定以及离婚协议的性质入手。依据婚姻法,双方离婚时可自行约定抚养费的多少和负担期限的长短。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成的情况下,抚养费的确定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花先生和太太在离婚协议已明确约定数额和支付方式,从性质上来看,离婚协议属于契约的范畴。在达成离婚协议的过程中,实际隐含着双方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问题的博弈。最终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妥协商定的结果。当协议离婚的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时,所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花先生若要否认离婚协议对抚养费约定的效力,需举证证明自己对该问题的表述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从而产生协议可变更可撤销或无效的效力,但这并非意味着双方对抚养费作出约定后,抚养费的数额就是一成不变的,应当依双方的收入变化或子女的现实状况而定。例如,被抚养人的父母突发重大疾病造成收入骤减或子女随着升学及年龄增长所需费用显著增加,此时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可以主张对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作出相应调整。举证责任在花先生,如果不能举证证明情势变更,那么保护双方的离婚时签署的合意文件离婚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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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花先生不是付不起抚养费,只是担心被挥霍、挪作他用或者想自己宽松一些以后在孩子求学、婚嫁、创业等需要用大钱时能更阔绰一些。花先生的要求不复杂,完全可以在谈抚养费时辅助用金融工具,比如保险、保险金信托,每月给一部分现金用于生活机动资金,另外给孩子投保寿险,每年或者重要的节点领取红利返还,或者花先生自己给自己投保,孩子作为受益人领取保单红利,除此之外还增加了意外风险保障,最主要的是解除了花先生的担心,专款专用。甚至如果担心孩子18岁前对保险给付金额没有独立控制权,还可以做进一步设置,加入一些个性化的要求,传递财富、传递爱。

相守还是分离只是人生的一个选择,幸福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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