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大講堂——去法院不給立案,你該怎麼辦?

法律知識大講堂——去法院不給立案,你該怎麼辦?

方式一:向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提出監察申請

《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檢查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遵守和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制定和完善人民法院廉政制度,檢查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執行廉政制度的情況;

  (三)受理對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違紀違法行為的控告、檢舉;

  (四)調查處理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違反審判紀律、執行紀律及其他紀律的行為;

(五)受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不服紀律處分的複議和申訴;

  (六)組織協調、檢查指導、督察糾正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損害群眾利益和損害司法公信的不正之風;

  (七)組織協調、檢查指導預防腐敗工作,開展對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司法廉潔和遵紀守法的教育。

據此,當事人遇到人民法院既不依法予以立案,亦拒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書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提出監督請求,由監察部門協調處理,保證當事人的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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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二: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監督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受訴人民法院在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者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監督立案請求,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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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三: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請提出檢察建議

《關於對民事審判活動與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有本意見第五條、第六條以外違反法律規定情形,不適用再審程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根據該規定,當事人遇到人民法院既不依法予以立案,亦拒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書的情形,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懇請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以保證當事人的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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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四: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監督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第五條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實施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據該規定,當事人遇到人民法院既不依法予以立案,亦拒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書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所在地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監督申請,懇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權,督促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依法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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