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硫酸潑情夫女兒致傷 湖南一女子被判無期徒刑,服刑3年後報請減刑被法院駁回

硫酸傷人入獄服刑

2011年4月,周某珊進入長沙一家物流公司工作,與公司執行董事黃某發展成情人關係,之後她兩次懷孕並人工流產。周某珊說,第一次懷孕時母親堅決反對她將孩子生下,於是她選擇了流產。第二次懷孕時她不敢告訴家人,黃某讓她自己負責,她再次選擇了流產。之後,兩人關係在黃某家東窗事發,兩人發生了爭吵,再加上父母不理解,周某珊情緒陷入崩潰邊緣。2012年10月28日上午,她因無法聯繫黃某而感覺受到欺騙,決心報復併購買了硫酸,當日17時許,她攜帶硫酸到黃某位於長沙四方坪商貿城的家,將硫酸潑向黃某女兒芬芬(化名),致芬芬多處嚴重燒傷,芬芬母親曹某在救護芬芬時也被燒傷。

案發時,周某珊懷孕40天。當年10月31日,她在邵陽向公安機關投案,由於已懷孕,長沙市公安局開福分局對其監視居住。第二年,她生育一男嬰後向長沙警方投案。後經法院判決,她進入湖南省女子監獄服刑。

報請減刑被駁回

服刑3年後,執行機關報請湖南省高院對周某珊減刑。湖南省高院經審理查明,周某珊雖能遵守法律法規,接受改造,但在有部分履行能力的情況下,未能積極主動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賠償義務,截止減刑案件審理時對被害人的賠償義務仍有近60萬元沒有履行。湖南省高院認為,綜合考慮周某珊犯罪事實、情節、危害後果及履行賠償義務的情況,她給被害人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社會影響未能消除,遂依法裁定不予減刑。(瀟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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