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款给女票以女票名义买房,分手后如何诉讼返还?

汇款给女票以女票名义买房,分手后如何诉讼返还?|案件实录

01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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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原告Mike因工作关系,出差中国北京,与被告李小燕相识后开始恋爱,Mike为外籍人,李小燕系中国人。在恋爱后,Mike每月按时给付李小燕日常生活费1000欧元,同时,不定期给购买衣服首饰的费用。2004年4月,两人订婚并一同拜会双方父母,Mike考虑到要同李小燕一同在中国定居,两人协商后,于2004年5月以李小燕的名义购买了北京某区一套商品房,同时通过国际邮政电汇形式向李小燕中国银行账户打入购房款共计人民币42万元。2005年4月,两人开始搬进新房,并打算于10月举行婚礼。但不久李小燕以性格不合将Mike赶出家门并拒绝Mike再进入房屋拿回属于自己的财务。Mike无奈于2005年9月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原告不当得利购房款42万元人民币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

02庭审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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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查明:原、被告双方曾系恋爱关系,于2003年10月相识并开始同居,后于2005年8月分手。双方曾打算结婚,为此原告曾为被告购买了价值2万元的戒指、项链等首饰,而且双方还会见了父母。2004年6月4日,原告姐姐借给原告62000瑞士法郎,用于购买北京两人同居的住房。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委托姐姐汇给被告的62000瑞士法郎用途何在。2、被告是否应当归返原告62000法郎汇款。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相关证据均能证明原告给被告的62000瑞士法郎是用于购买房屋,故对原告该项事实予以认可。但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62000法郎汇款被被告用于支付该房款,而是仅依据原告汇款时间与被告支付房款时间的先后关系推断出上述事实,现被告被告对于上述事实也不认可,故原告对该项事实主张不予采信。被告对于该款项用于欧洲旅行花费,因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不予采信。

公民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他人侵害。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原系恋爱关系。因双方感情破裂导致分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用于购房的62000瑞士法郎的诉讼请求,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此款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并消费完毕,且被告又自认未用于购房,因此,被告理应返还原告上述款项。

据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做出判决:

被告李小燕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麦克人民币41.9万元。案件受理费8795元、财产保全费2615元,均由被告李小燕负担。

律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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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各地法院对案件定性不同,在适用法律、返还依据等方面均会有差距。而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对这类案件处理原则不同,更大原因在于法官对于案件的看法、把握的千差万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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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案件索要返还的财务通常形成于双方有了婚约以后,同时一方是基于将来共同生活才进行的给付,属于传统意义上“彩礼”性质。根据上海市高院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的适用进行解释中,确定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赠与进行处理。通常这类给付有三种情况 一是基于习俗给付的作为订婚标志物品。二是一方给付的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在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直接纳入家庭生活。三是互相赠送的小额钱款、礼品等。由于这类给付的时间特定性、物品特殊性、价值不确定性使它有别于一般财务纠纷。一般来说对于给付的巨额生活资料,在给付的时候给付一方建立在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给付的,具有针对性、有条件的。在双方没办法履行婚约的情况下,受给付方继续占用该贵重物品、生活资料,失去了实际上法律上的依据。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

因此,对于婚前以一方名义购房,另一方全额出资的情况,若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是以婚后共同生活为目的,代理思路为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金钱的返还也行能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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