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新規:16日起暫停註冊上牌 全省實行購車搖號!

海南省新规:16日起暂停注册上牌 全省实行购车摇号!

海南省新规:16日起暂停注册上牌 全省实行购车摇号!

一、已發生交易車輛的公證備案

1.2018年5月16日0時前,單位或個人已與汽車銷售經營單位(含二手車銷售經營單位)簽訂車輛銷售合同並支付購車款(含訂金),或者簽訂車輛銷售合同並取得車輛銷售統一發票的,應向當地公證機構提出申請,取得公證證明文件。

車輛尚未交付的,由汽車銷售經營單位(含二手車銷售經營單位)與購買人共同提出公證申請。

車輛已經交付但尚未辦理註冊或轉移登記的,應由購買人自行提出公證申請。

2.申請人應於2018年5月31日前提出公證申請,逾期申請的,公證機構不再受理。

3.汽車銷售經營單位(含二手車銷售經營單位)與購買人共同申請公證應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和複印件:

①汽車銷售經營單位的身份證明,包括: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②購買人(單位或個人)身份證明,包括:個人身份證、居住證、軍官證、通行證、護照;單位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③車輛銷售合同、車輛銷售統一發票(含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或者購車款(含訂金)轉賬憑證(含電子憑證)。

4.個人購買人自行申請公證的應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複印件:

①本人身份證明;

②已簽訂的車輛銷售合同;

③已開具的車輛銷售統一發票;

個人申請公證證明文件,必須由本人親自前往辦理。

5.單位購買人自行申請公證的應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複印件:

①營業執照或含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信息的相關證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③已簽訂的車輛銷售合同;

④已開具的車輛銷售統一發票。

特別說明:

①銷售合同、發票或者轉賬憑證的發生日期應在2018年5月16日0時前。

②付款人與購車人不一致的,付款人應當到場,並提交親屬關係證明或其他合理證明。

③汽車銷售經營單位和單位購買人申請辦理公證證明文件應攜帶公章。

6.各市縣公證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於2018年6月5日前按照一車一證明的方式出具公證證明文件,並將公證證明文件和公證彙總信息電子文檔移交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時將電子文檔提交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

7.購買人憑公證證明文件在相關業務恢復辦理後可直接辦理車輛註冊、轉移及轉入變更登記。

8.公證費用無需申請人負擔。

二、存量二手車備案公證及確認公佈

1.依法登記的二手車銷售經營單位,應在2018年5月 16日 18時前將截至2018年5月16日0時已經收購的存量二手車信息,向當地二手車交易市場申請備案。

申請備案須提供以下信息:存量二手車的所有人名稱、身份證件類型、身份證件號碼、所有人聯繫方式、號牌種類、號牌號碼、車輛品牌、車輛型號、車輛識別代號、機動車登記證書證號。

2.各市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工商部門於2018年5月17日對在當地二手車交易市場申請備案的存量二手小客車進行盤點比對,逐一審核車輛信息並進行登記造冊。核查屬實的,交由公證機構出具存量二手小客車備案確認公證文件。

3.各市縣公證機構應於2018年6月5日前將公證證明文件和公證彙總信息電子文檔移交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工商部門,同時將電子文檔提交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

4.已公證的存量二手小客車信息,由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於2018年7月1日前分批次向社會公佈。未經公佈的車輛不納入存量二手車範圍。

5.經確認公佈的存量二手小客車應在公佈之日起一年內完成轉移登記。存量二手車的轉移登記手續按《通告》發佈前的相關規定辦理。

存量二手車轉移登記後,原車輛所有人不產生更新指標;購買存量二手車的單位和個人在轉讓該二手車時或該二手車報廢后,也不產生更新指標。

6.購買存量二手車,應憑存量二手小客車備案確認公證文件及有關材料到當地小客車保有量調控機構直接取得存量二手小客車指標證明文件。

三、特別提醒

自《通告》發佈後發生的任何倒籤合同、變更發票或購車款(含訂金)支付憑證開具時間、發佈虛假信息等汽車銷售交易行為,導致車輛無法辦理註冊、轉移及轉入變更登記的,買賣雙方自行承擔相應責任。通過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登記的,經查實後撤銷登記,並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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