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例迷你KTV侵犯著作权案宣判 聆哒minik被判赔偿200万元

国内首例迷你KTV侵犯著作权案宣判 聆哒minik被判赔偿200万元

占地仅2平方米左右,

形似电话亭,三面玻璃,

里面一个点歌触摸屏、一个大屏幕、

两个话筒、两副耳麦和两个高脚凳、

甚至有摄像头录制MV、乐器的自弹自唱……

国内首例迷你KTV侵犯著作权案宣判 聆哒minik被判赔偿200万元
国内首例迷你KTV侵犯著作权案宣判 聆哒minik被判赔偿200万元

如今,一种叫做“迷你歌咏亭”或迷你KTV的新型KTV在大商场、游戏厅等地冒了出来。4月18日,国内首例迷你KTV侵犯著作权案在南沙法院一审宣判。

国内首例迷你KTV侵犯著作权案宣判 聆哒minik被判赔偿200万元

* 宣判现场


国内首例迷你KTV侵犯著作权案宣判 聆哒minik被判赔偿200万元

* “咪哒minik” VS “聆嗒minik”

国内首例迷你KTV侵犯著作权案宣判 聆哒minik被判赔偿200万元

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咪哒?聆哒?傻傻分不清楚

国内首例迷你KTV侵犯著作权案宣判 聆哒minik被判赔偿200万元

作为国内迷你歌咏亭行业的首例著作权维权案,该案一审立案、开庭时就受到众多媒体的关注。有关业内人士称,相关裁判结果预计将对该行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国内首例迷你KTV侵犯著作权案宣判 聆哒minik被判赔偿200万元

艾美公司称

涉案练歌房是否受知识产权保护?

受何种权利保护?

对于原告起诉内容,被告微狗公司和山展公司并不认可。

微狗公司和山展公司认为

他们认为,原告的产品不具备独创性且艺术创作高度不符合美术作品被保护的基本要求,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原告产品为依常规设计建造而成,产品本身缺乏艺术美感,也不能作为建筑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另外,对于原告起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两被告认为其产品与原告的产品存在区别,不构成实质相似。另外,原告的产品非知名商品,装潢及装饰非原告特有,被告并没有模仿原告商品的装饰装潢,被告产品与原告产品整体区别明显,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及误认,因此被告生产销售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了解,2016年2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曾授予艾美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辉外观设计专利,使用外观设计的名称为“练歌录音房(斜角)”,该外观设计专利所附图片显示与本案中原告主张权利的“咪哒minik”产品形状基本一致。然而,就在本案立案后几天,该外观设计专利即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宣告无效。

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艾美公司的“咪哒minik”小型练歌房是用玻璃、金属等材料建造的封闭可移动式歌咏亭,主要目的是供消费者进行唱歌消费,在设计时,实用性功能更加明显;该作品的亭式长方体形状的设计属于同类产品较为通用的设计,虽然在外观进行了美化装饰,但其艺术美感明显并未达到“建筑作品”所应具备的审美意义,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建筑作品”的条件。

专家陪审员声音:

本案不构成对业务模式本身的保护

来源 | 南沙法院

通讯员 夏江丽 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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