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首例迷你KTV侵犯著作權案宣判 聆噠minik被判賠償200萬元

国内首例迷你KTV侵犯著作权案宣判 聆哒minik被判赔偿200万元

佔地僅2平方米左右,

形似電話亭,三面玻璃,

裡面一個點歌觸摸屏、一個大屏幕、

兩個話筒、兩副耳麥和兩個高腳凳、

甚至有攝像頭錄製MV、樂器的自彈自唱……

国内首例迷你KTV侵犯著作权案宣判 聆哒minik被判赔偿200万元
国内首例迷你KTV侵犯著作权案宣判 聆哒minik被判赔偿200万元

如今,一種叫做“迷你歌詠亭”或迷你KTV的新型KTV在大商場、遊戲廳等地冒了出來。4月18日,國內首例迷你KTV侵犯著作權案在南沙法院一審宣判。

國內首例迷你KTV侵犯著作權案宣判 聆噠minik被判賠償200萬元

* 宣判現場


国内首例迷你KTV侵犯著作权案宣判 聆哒minik被判赔偿200万元

* “咪噠minik” VS “聆嗒minik”

国内首例迷你KTV侵犯著作权案宣判 聆哒minik被判赔偿200万元

視覺上基本無差別

咪噠?聆噠?傻傻分不清楚

国内首例迷你KTV侵犯著作权案宣判 聆哒minik被判赔偿200万元

作為國內迷你歌詠亭行業的首例著作權維權案,該案一審立案、開庭時就受到眾多媒體的關注。有關業內人士稱,相關裁判結果預計將對該行業發展產生重大影響。

国内首例迷你KTV侵犯著作权案宣判 聆哒minik被判赔偿200万元

艾美公司稱

涉案練歌房是否受知識產權保護?

受何種權利保護?

對於原告起訴內容,被告微狗公司和山展公司並不認可。

微狗公司和山展公司認為

他們認為,原告的產品不具備獨創性且藝術創作高度不符合美術作品被保護的基本要求,不能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原告產品為依常規設計建造而成,產品本身缺乏藝術美感,也不能作為建築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另外,對於原告起訴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兩被告認為其產品與原告的產品存在區別,不構成實質相似。另外,原告的產品非知名商品,裝潢及裝飾非原告特有,被告並沒有模仿原告商品的裝飾裝潢,被告產品與原告產品整體區別明顯,不會造成公眾的混淆及誤認,因此被告生產銷售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據瞭解,2016年2月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曾授予艾美公司法定代表人張輝外觀設計專利,使用外觀設計的名稱為“練歌錄音房(斜角)”,該外觀設計專利所附圖片顯示與本案中原告主張權利的“咪噠minik”產品形狀基本一致。然而,就在本案立案後幾天,該外觀設計專利即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決定宣告無效。

法院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經審理認為,艾美公司的“咪噠minik”小型練歌房是用玻璃、金屬等材料建造的封閉可移動式歌詠亭,主要目的是供消費者進行唱歌消費,在設計時,實用性功能更加明顯;該作品的亭式長方體形狀的設計屬於同類產品較為通用的設計,雖然在外觀進行了美化裝飾,但其藝術美感明顯並未達到“建築作品”所應具備的審美意義,不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建築作品”的條件。

專家陪審員聲音:

本案不構成對業務模式本身的保護

來源 | 南沙法院

通訊員 夏江麗 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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