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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案例 ● 第二期
旅遊過程中,入住的酒店突發性停電導致小孩摔傷,責任該由誰來承擔?發生意外時,監護人是否應負責任?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22日,女孩楊某(10歲)參加廣東某旅遊公司組織的旅行團,到清遠市英德九州驛站遊玩,因當晚入住的酒店突發性停電,在無應急照明的情況下,楊某在客房內走動不慎摔跤,造成一顆牙齒脫落。
義齒就是人們常說的“假牙”。就像把“假腿”、“假肢”稱為“義肢”一樣,“義齒”的意思就是指為人類盡“義務”的牙齒,是醫學上對上、下頜牙部分或全部牙齒缺失後製作的修復體的總稱。
楊某一方多次與旅遊公司協商賠償事宜,但旅遊公司均不予正式回覆,楊某遂將旅遊公司告上法庭。
該旅遊公司答辯稱遊客在遊覽過程中,地陪曾多次強調遊客須注意自身安全,合理使用酒店設施。
爭 議
焦 點
確定旅遊經營者的違約責任時,應否考慮旅遊者自身的過錯問題。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楊某以旅遊合同為案由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楊某是選擇以合同之訴主張賠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據此,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進行處理。
遂一審法院判決旅遊公司向楊某賠償醫療費1258.9元、後續種植修復費24000元、交通費250元,駁回楊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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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服一審判決,
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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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中院二審認為,根據雙方簽訂的旅遊服務合同第15條的約定,旅遊公司應為遊客(楊某)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和財物安全需要、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的服務,對可預知危及甲方人身、財物安全的項目和須注意的問題,應當事前向遊客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必要措施等。同時,旅遊公司委託的旅遊輔助人所提供的食宿等服務是其履行旅遊服務合同義務的延續,其負有謹慎選擇旅遊輔助人的義務。
因此,旅遊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提供符合人身安全保障的服務,構成違約,是導致楊某摔倒受傷的主要原因,應對楊某人身損害的後果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其次,根據上述合同第12條的約定,遊客(楊某)因違約、自身過錯、自由活動時間的個人行為、自身疾病等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自行承擔,但旅遊公司應給予積極協助。本案事故發生時楊某未滿十週歲,事故發生在楊某入住酒店客房後的自由活動時間內,在酒店突發性停電期間,其監護人應教育其不應隨意走動,保護其人身安全,楊某應在藉助其他照明的情況下謹慎走動,且楊某的監護人也未盡適當的教育和保護義務,所以楊某及其監護人的個人行為是導致其損害後果的次要原因,其應自行承擔次要責任。
本案雖然是違約之訴,應適用嚴格責任原則認定旅遊公司的責任,但在違約損害賠償之確定上,應考慮楊某自身的過錯程度。
綜上,二審法院改判旅遊公司向楊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楊某自負30%的責任。旅遊公司需一次性向楊某賠償醫療費881.23元、後續種植修復費16800元、交通費175元。
法官說法
主審法官 鍾淑敏
廣州中院少年家事審判庭 四級高級法官
違約歸責原則應以嚴格責任原則為主,兼採過錯責任原則。理由如下:
其次,嚴格責任與過錯責任並存,能更好地體現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法律價值目標,如果僅採嚴格責任,對非違約方的側重救濟無疑使得違約方的責任範圍擴大,特別是在意外事故、違約方在主觀上並無過錯的情況下,如僅採嚴格責任,對違約方而言是極不公平的,嚴格責任原則的合理性也將遭到質疑。
因此,以過錯責任修正嚴格責任的不合理因素,採取雙重歸責原則,在嚴格責任原則的基礎上,同時考慮違約責任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分配雙方的責任,既便於合同的履行,也有利於合同糾紛的公平解決。單一適用嚴格責任或過錯責任,都不利於公平合理、效益最大化地解決合同糾紛。
* 該案例入選《中國法院2017年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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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廣州中院
編寫 | 李琳 鍾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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