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房的交易風險

拆遷安置房的交易風險

相較於普通商品房,拆遷安置房需要在被拆遷人取得安置房房產證的一定時間後(通常為五年)才可進行交易,而且購房對象只限於符合一定條件的被拆遷人。但由於拆遷安置房的價格較低,吸引了一部分人趨之若鶩,然而拆遷安置房的交易風險很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房價上漲容易誘使賣方違約

  為了規避在取得安置房房產證一定時間後才能交易的政策規定,許多人都先簽訂買賣合同、辦理款項及房屋交接手續,五年後再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這種做法並未違反法律的規定,,但是誰都無法預料房價的走勢。由於沒有過戶,當房價大幅度上漲時,賣房者完全可以賣給出價更高的第三人。在某些極端的情況下,一套拆遷安置房在最終過戶之前,可能已經被買賣了十幾次。我們知道房屋的歸屬最終取決於過戶情況:誰最終取得了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證,誰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許多拆遷安置房的買方認為,買賣合同已經簽了、房款已經付了、房子也已經裝修過了,即使賣方違約,難道還能把我從房子裡趕出去嗎?可事實上,完成過戶手續的買方將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並有權要求原來的購房者搬出拆遷安置房屋。因此,拆遷安置房的買方是無法從買賣合同中獲得充足的保障的。

  二、買方無法取得房屋再度拆遷的補償利益

  由於城市化不斷加快,有些拆遷安置房是臨時的,將會面臨二次拆遷。此時,拆遷部門仍會支付高於拆遷安置房的交易價格的補償金,而買賣雙方對拆遷補償金的分配時常發生爭議:賣方認為,房子還沒有過戶,則拆遷補償款當然屬於自己;買方認為,房款已經全部結清,自己已經入住,則拆遷補償款應當屬於自己。從法律上來講,拆遷補償款應當仍然屬於賣方:一方面,拆遷補償款屬於被拆遷房屋的變形物,而不屬於孳息。變形物通常是以原物的滅失為其產生的前提;而孳息的產生通常並不依賴於原物的滅失,相反,通常其是在原物存在的情形下產生的。拆遷補償款不能適用孳息所有權隨交付變動的規則。另一方面,拆遷補償款是賣方基於法律的規定而取得的,並非沒有合法的依據,因而不屬於不當得利。因此,賣方在已經收取了購房款之後,仍然有權利獲得拆遷補償款。

  三、易受不確定因素的影響

在等待過戶的過程中,容易受到許多不可預見的因素影響。例如:繼承問題、國家稅收等等。

因此我們要知道,在購買拆遷安置房時除了看到其相對低廉的房價,更要看到其存在的難以改變的風險,做個聰明理智的購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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