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5月1日後仍可開具17%、11%稅率的發票

明確!5月1日後仍可開具17%、11%稅率的發票

財稅2018年32號文規定從5月1日起,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之前很多人覺得既然取消了17%、11%的稅率,那就可以肯定兩件事。

1、開票系統無法開具17%、11%的發票。

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也無法再申報17%、11%了。

而就在4月22日晚間,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17號公告公佈了最新的增值稅申報表格式以及17%、11%稅率的申報方法,18號公告明確了5月1日之後可開具17%、11%稅率的增值稅發票。

1、17%、11%的所在欄次一一對應調整為16%、10%。同時,第3欄“13%稅率”相關列次不再填寫。

具體如下圖展示:

調整之前的申報表附表一

明確!5月1日後仍可開具17%、11%稅率的發票

調整後的增值稅申報表附表一

明確!5月1日後仍可開具17%、11%稅率的發票

2、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支持以17%、11%的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一般納稅人發生上述行為可以手工選擇原適用稅率開具。

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後,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解讀:

1.這有效的解決了5月1日後,納稅人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終止或者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按原稅率開具紅字發票以及申報表的填寫問題。

比如,公司4月購買商品,2018年5月10日,收到一張供應商2018年4月30日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100,稅率17%,稅額17。財務審核發現發票名稱開具有誤,有限責任公司開成了公司。

發票直接退回供應商。

供應商收到退回發票後,可以在開票系統申請紅字通知單並開具同稅率的紅字發票,金額-100,稅率17%,稅額-17。

同時,供應商重新給公司開一份藍字發票,當然,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該發票也應該按照17%稅率開具。

供應商5月申報表直接在附表一填寫時,按照這樣的規則填寫。

納稅人申報適用17%、11%的原增值稅稅率應稅項目時,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後的對應關係,分別填寫相關欄次。

——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17號公告

17%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對應調整後的16%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都是第1欄。

具體看下圖「為了方便展示過程,下面申報列明具體填寫數據的過程」

明確!5月1日後仍可開具17%、11%稅率的發票

注意:申報表如果設置了稅率的邏輯勾選關係,申報可能存在問題,屆時需要通過軟件公司解除勾稽來達到成功申報的目的。

2. 這有效的解決了5月1日後企業因自查、稅務檢查而需要補繳的適用17%、11%稅率的增值稅申報問題。

雖然從5月1日開始,取消了17%、11%稅率,但是並不代表納稅人之前已經發生的按原納稅義務應交未交或漏交的都會按照新稅率計稅。如果在後期自查或者稅務稽查中發現類似情況,因為按原稅率補稅並交納滯納金。

3.這有效的解決了納稅人5月1日之前按未開票收入申報後,後期補開發票的增值稅申報問題。

比如,公司2018年4月發生了一筆應稅收入,金額100,稅率17%,稅額17,由於無法取得對方開票信息,暫未開票,會計按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在5月申報表進行了未開票收入的申報。

2018年5月,客戶提供了開票信息,這個時候應該給客戶開具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不是開16%。

因為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是發生在4月,而且本身已經按照17%申報過了增值稅。

申報表填寫如下:

明確!5月1日後仍可開具17%、11%稅率的發票

注意:5月1日之後執行新的比對規則,未開票填寫負數會通不過比對,需要準備材料到大廳申報,或者申請比對白名單後自行申報。

提醒:

1.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仍然能開出17%、11%發票,而非傳聞的不可開具。5月1日之前發行的並生效的一般納稅人仍然可以開具適用老稅率業務的發票、開具適用老稅率的紅字發票。

對於5月1日之後生效的一般納稅人,無法使用17%和11%稅率。

5月1日後,在稅控系統裡,17%和11%這兩個稅率,仍然會存在,因此,納稅人5月1日之後在開具發票時,應該更需要慎重仔細,避免選錯稅率,把本不該適用17%、11%稅率的開成17%、11%。

2.雖然納稅人申報適用17%、11%的原增值稅稅率應稅項目時,可以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後的對應關係,分別填寫相關欄次,但是實踐中申報表銷售額和稅額可能會設置有稅率勾稽關係,導致申報出現勾稽不符的情況。

如果出現上述情況,需要聯繫軟件服務商以及稅務機關說明情況解除勾稽並完成申報。

3.為了避免5月1日之後不必要的申報折騰,建議納稅人5月1日之前能夠處理的退票、未開票發票的業務及時處理,比如未開票的及時聯繫購買方把發票開具了,開出的發票仔細檢查,儘量避免因開錯出現5月1日後退票的情況。

3、附表二中農產品加計扣除欄次8a維持不變。

財稅2018年32號文規定: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加工16%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2%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之前有人認為,既然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加工16%稅率貨物的農產品,可以直接按照12%計算抵扣填表,那就可以取消8a這個加計扣除欄次了。

而按照稅總最新通知來看,依然保留以前的填法。

明確!5月1日後仍可開具17%、11%稅率的發票

購進當期,按法定扣除率10%申報時候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6欄“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欄。

明確!5月1日後仍可開具17%、11%稅率的發票

領用當期,2%的部分需要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8a欄“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稅額”欄,如下圖。

明確!5月1日後仍可開具17%、11%稅率的發票

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附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第18號)於2018年4月20日發佈。

公告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文)做了細則規定,明確了具備哪些條件的納稅人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如何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等問題:

第一:無論是前期主動申請登記為一般納稅人,還是被動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只要符合條件,在規定時間內均可申請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第二:小規模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標準統一為500萬元,不再區分工業、商業、服務業;

第三:對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前的留抵稅額、應抵未抵的進項稅額等做了詳細的規定。

為方便大家更好地理解文件,我們將對對文件進行逐條解析。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

現將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選擇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第二條的規定,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或選擇繼續作為一般納稅人: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有關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二)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下同)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下同)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

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應稅銷售額估算上款規定的累計應稅銷售額。

應稅銷售額的具體範圍,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解析:

第一:該條款明確規定,只要是自2018年4月30日至2018年12月31日這段時間內,納稅人選擇的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或者連續4個季度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的已經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均可自願選擇是否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均可自願選擇是否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依據是本公告所提及的“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一般納稅人”中的第一個條件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第十三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根據此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屬於自願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有關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是小規模納稅人的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的標準,即:工業50萬、商業80萬、營改增行業500萬。

因為連續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超過原小規模納稅人的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標準,根據此款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屬於被動登記。

根據本公告,納稅人之前無論因上述哪種原因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只要符合文件規定的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標準,均可自願選擇是否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注:在《[邊看邊說]小規模納稅人統一標準,符合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以申請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一文中猜測的“納稅人主動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應該不允許重新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不正確。)

第二:轉登記日前經營期限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應稅銷售額估算上款規定的累計應稅銷售額。

此處指的是新規前經營期限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但累計應稅銷售額已經超過原小規模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標準而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可按實際經營期限估算年累計應稅銷售額是否超過500萬,從而確認是否具備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

第三:銷售額的具體規定:

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有關規定,銷售額主要是指:

1、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2、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3、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登記表》(表樣見附件),並提供稅務登記證件;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無需提供稅務登記證件。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納稅申報信息一致的,主管稅務機關當場辦理。  (二)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納稅申報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解析:此條規定,充分佐證了國家稅務總局減輕納稅人負擔的決心,只要條件具備的,納稅人只跑一趟。

1、實名登記的,無需提供稅務登記證件;反面的意思,沒有實名登記的,攜帶相關資料,順便做個實名登記;

2、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納稅申報信息一致的,直接辦理,納稅人無需再跑一趟;

3、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納稅申報信息不一致的,稅務機關當場告知需補正內容,不要折騰納稅人來回跑;

必須贊一個啊,徹底貫徹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辦稅事項 “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稅總髮〔2018〕26號)文件精神,務實!

三、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轉登記納稅人)後,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轉登記日當期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解析:此條規定明晰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生效時間:轉登記日次月。

  四、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

解析: 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沒有轉入“原材料”、“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主營業務成本”或者費用類科目,而是轉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這為轉登記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後可能產生的涉及原一般納稅人期間的應徵增值稅行為的涉稅處理提供瞭解決方案。

1、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銷售或者購進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按照一般納稅人期間的適用稅率進行調整,並可以使用“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2、轉登記一般納稅人因稅務稽查評估,其涉及應稅行為發生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的,如果需要補繳增值稅,可以使用“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3、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後,如果後期重新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的餘額是否可以繼續轉入“進項稅額”申報抵扣?這個問題沒有明確規定。這會不會是國家稅務總局留給納稅人的一個彩蛋啊!

  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時:

  (一)轉登記日當期已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應當已經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選擇確認或認證後稽核比對相符;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已經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經稽核比對相符的,應當自行下載《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

(二)轉登記日當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轉登記納稅人在取得上述發票以後,應當持稅控設備,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稅務局端)為其辦理選擇確認。尚未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轉登記納稅人在取得以後,經稽核比對相符的,應當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稽核系統為其下載《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

解析:這兩條規定特別有意思。

1、已經取得發票的,納稅人自行勾選認證或者掃描認證。未申報抵扣的,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個人認為稅務總局此條款規定不正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規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並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個人認為,納稅人轉登記日當期已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選擇確認或認證後稽核比對相符後,應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申報抵扣,申報抵扣後的留抵稅額轉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這樣處理才對,不應直接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2、未取得發票的,稅務機關協助勾選認證或者掃描認證。此條規定說明兩件事情:

2.1、任何一般納稅人未取得發票,不應進行勾選認證,切記!

2.2、轉登記日後,已經成為小規模納稅人,不再具備勾選認證和掃描認證的資格,必須由稅務機關協助辦理認證事宜。

3、以上兩種情況,比對有問題的,不得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也不得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而且要進行相關核查。

  五、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銷售或者購進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調整轉登記日當期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解析:確定一般納稅人期間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在轉登記日後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行為,應調整增值稅納稅金額的時間標準:轉登記日當期。

(一)調整後的應納稅額小於轉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形成的多繳稅款,從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當期的應納稅額中抵減;不足抵減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二)調整後的應納稅額大於轉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形成的少繳稅款,從“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抵減;抵減後仍有餘額的,計入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當期的應納稅額一併申報繳納。

轉登記納稅人因稅務稽查、補充申報等原因,需要對一般納稅人期間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進行調整的,按照上述規定處理。

解析:納稅人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行為,既包括與上游客戶的此類行為,也包括與下游客戶的此類行為。

與上游客戶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行為調整進項稅額;與下游客戶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行為調整銷項稅額。

調整後,形成的多繳增值稅稅款,納稅人應抵減上述行為發生當月的應納稅額,當期抵減不了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後期應納稅額。

調整後,形成的少繳增值稅稅款,納稅人應先抵減“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不足遞減的部分計入上述行為發生當月的應納稅額,一併申報繳納。

  轉登記納稅人應準確核算“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的變動情況。

六、轉登記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不需要繳銷稅控設備和增值稅發票。

轉登記納稅人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應當按照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轉登記日前已作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核定的,繼續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解析:哇塞,又是一個彩蛋!

難道,這意味著小規模納稅人要全面自開專票?

期盼中ing...

  七、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未開具增值稅發票需要補開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補開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後,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轉登記納稅人發生上述行為,需要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應當在互聯網連接狀態下開具。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絡辦稅的特定納稅人,可以通過離線方式開具增值稅發票。

解析:此規定徹底明確,納稅人開具發票選擇稅率或者徵收率,不是根據納稅人當下的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而是根據增值稅應稅行為發生時的使用的稅率或者徵收率。

也就是說,小規模納稅人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也可以開具17%、16%、13%、11%、10%、6%的原本只有一般納稅人才可以開具的稅率的發票,雖然自5月1日起,17%、13%、11%的稅率已經取消了。

納稅人開發票時,要注意選擇啊!

轉為一般納稅人後,企業沖銷的是當初小規模期間的增值稅業務,納稅人不能用一般計稅方法進行處理,只能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衝減;

  八、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者連續不超過4個季度的經營期內,轉登記納稅人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當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轉登記納稅人按規定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後,不得再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解析:選擇只有一次,且行且珍惜!

1、轉登記納稅人按規定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後,不得再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2、符合條件的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最後期限為2018年12月31日,過期不候!

  九、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後,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稅率欄次默認顯示調整後稅率,一般納稅人發生上述行為可以手工選擇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說:此條規定,核心原則就是:

1、納稅人開具發票選擇稅率或者徵收率,不是根據納稅人當下的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而是根據增值稅應稅行為發生時的適用的稅率或者徵收率。

2、納稅人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或者開票有誤,應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需要重新開具的,按原適用稅率重新開具。

十、國家稅務總局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納稅人應當按照更新後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開具增值稅發票。

  轉登記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應當及時完成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升級、稅控設備變更發行和自身業務系統調整。

解析:稅收分類編碼的不斷更新和升級,只說明一件事:稅務總局以票控稅的決心從未改變,愈發堅決。

十一、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第七條同時廢止。

解析:《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的第七條內容是:

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貨物及勞務”)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應稅行為銷售額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標準,其中有一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就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相關手續。

本公告廢止了以上規定,意味著小規模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統一為500萬元,不再區分工業、商業、服務業。

  特此公告。

  附件: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登記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4月20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