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这十年之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是涉及最广的一项制度,经济补偿不是劳动合同法的独创,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中就有经济补偿的条款了,只是劳动合同法把它发扬光大了。所以,劳动合同法中最重要也是占篇幅最多的当属经济补偿了。

一般情况下,普通员工对于经济补偿的支付情形、计算方式、支付年限等感到非常繁杂,有人为了方便,把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按照不同的情形进行了分类,按照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分类。不管按照什么分类,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初衷是为了在劳动者失去工作时,给予劳动者一定的补偿,用于劳动者找到新的工作期间的生活补助。另一方面也是对劳动者在原单位工作期间付出的一种回报。其最基本的原则便是非因劳动者主观意愿解除劳动合同。

总之,不论是那种情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不是劳动者的本意或者被迫,这就是为什么劳动者单方面辞职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的原因。

在以上三种情形中,当属第一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时感到有点冤或者不理解。为什么这么说呢?既然你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为什么还感到有点冤呢?因为法律的规定虽然写的非常明确,但作为法律来讲,又不能面面俱到,包罗万象,这就出现法律适用的问题,但作为企业来讲,理解和把握法律的规定并不是那么准确,况且,对法律的适用是司法机关的职能,因此,在有些时候,企业对法律的理解难免会出现误差,更何况有时企业本身就做的不是那么规范。在被判定支付经济补偿时就会感到有点冤或不理解。比如,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这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合同中有时对劳动条件并不是规定的那么详细或者根本就没有,那么,何为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呢?这恐怕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最后的决定权在哪儿?当然不在用人单位。再比如,用人单位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那么,什么情况下就认定是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呢?超出规定支付工资的日期多长时间算未及时,是3-5天还是30天、亦或是2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怎么算没有足额支付?基本工资先支付,而后又支付的奖金,算不算没有足额支付?另外,若加班费没有同工资一起支付,算不算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呢?所有这些都是让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感到无所适从的,况且,中小企业一定程度上都存在资金运转困难,不能按时发放工资就在所难免,也有的企业因为没有精力来考虑这方面的事情,只好放任不管。

除了符合经济补偿的支付条件外,剩下的就是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和计算年限了,对于这些问题法律规定的比较明确,争议也并不大,争议大的一般存在非正常工资发放或者非正常工作状态下,经济补偿基数的认定问题。

对于经济补偿这个问题,涉及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切身利益,现在劳动合同法已经施行了十年。当初制定时的有些情况或者条件已经发生变化,为了更好的平衡双方的利益,应当实时修订,以更好的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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