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案例来了:打工者中午外出就餐,发生交通事故,是不是工伤?

佛山刀哥,20多年人事经理经历,参加百余场仲裁和劳动诉讼,请点关上面红色关注键,日后可以帮助到你。


上班途中交通事故(网络取图)

关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只要不是劳动者的主要责任,都可以判为工伤。但是,也有一些现实中的特殊情况,如:中午吃饭时间,去外面就餐,发生交通事故不是劳动者的主要责任,能否定义为工伤呢?

下面,我们来用一起最新的案例,来看看这类情况,究竟是工伤呢,还是不是呢?

案号:(2019)渝行申164号、(2018)渝05行终709号

事件发生经过:

某某在公司是做杂工的,主要就是搞好车间卫生。他上班的时间是这样安排的,每天早上8点开始上班,下午4点下班。而中午公司设有食堂提供中餐,他应该在饭堂吃完中餐后,马上回到岗位继续上班的,公司在中午的规定是没有午休时间,吃外时间并没有扣除出勤。

当日上午,某某向上级主管请假1小时外出参加弟弟的宴请,上级主管批准后,他在11点30分出厂,前往弟弟吃饭的地方,结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某某在事故中无责任。

某某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内容:认定为工伤。

所在公司大叫冤枉,坚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结果社保局又作出了《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20天后,重新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通知。

某某也大叫冤枉,同样坚决不服,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某某是上连班,中午不无休息。他属于因私请假外出就餐,并非通常意义上的下班,也非因履行工作职责。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在上下班路上,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于是某某请假外出就餐途中受到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法庭审理


刀哥点评:

1、工伤保险条例中,上下班途中作出了非常明确的限制。而本案中的某某,显然不属于这个汇范畴。

2、现实生活中,刀哥作为一名20多年的人事经理,平时处理了非常多的类似的情况,如有的员工,在上班途中,骑车摔伤了,不属于交通事故,更是自已的原因,也跑到单位,非要评定为工伤。刀哥也曾费尽口舌解释半天,而员工还是不听,说:上下班路上出事,不是工伤是什么?法律都规定了。

3、有些打工者,对法律条文一知半解,听信旁边的人的说法:什么上下班出事了就是工伤。这是一种严重的歪曲,工伤保险条例仅针对“上下班路上,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才是工伤,而其他事故,如自已摔伤,被人打伤,意外被树枝砸伤,这些显然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件规定的范围了。

法院辩论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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