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下午,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知識產權“三審合一”跨區域刑事案件
該案的故事起源於家喻戶曉的“貴州茅臺”酒,其為馳名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但是有人卻把主意打在了這遠近馳名的商標上!
明知是“假茅臺”,被告人張某等人仍大量進貨並銷售獲利數十萬元!上虞法院一審認定該行為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庭審聚焦
(法檢“兩長”同庭履職)
4月15日下午,上虞法院院長、三級高級法官錢長龍
案情速遞
朱某系某酒店工作人員,因工作而接觸了不少喜歡喝茅臺酒的客人。為了牟利,他動起歪心思,他利用客人對酒店的信任,打著能拿到茅臺公司“內部流通”的計劃外酒品的幌子,偷偷賣起了假冒茅臺酒!
(圖片源於網絡)
經審理查明:2013年2月至2019年3月期間,朱某以每箱2100元至3300元的價格,從他人處購得假冒茅臺酒
案例二:因熟人介紹被坑!兒子的喜宴上擺了假茅臺酒!
曾先生為給兒子辦喜宴,從孫某處買了20箱所謂的“內部茅臺酒”,酒席上客人們卻嚐出了不同的味道。
“因為是熟人介紹,又說是知名酒店員工的特殊渠道進的茅臺酒,價格更是吸引人,我才信以為真,沒想到竟是如此騙局。”被害人曾先生悔不當初!
(圖片源於網絡)
張某、孫某曾經是某酒店同事,早已退休或離職。2017年8月以來,二人不約而同地瞄準茅臺酒高端市場,張某以明顯低於市場行情的價格,從所謂的“茅臺公司內部”進貨,定向銷售給孫某。孫某“一廂情願”地相信是“正宗茅臺酒廠生產”,專業“幫朋友拿貨”,聲稱是酒店多出來的“特供茅臺酒”,為了讓人信服,還經常故意在某酒店附近交貨,甚至在曾先生等找上門要求退貨後仍不收手。
(圖片源於網絡)
(二人聊天記錄)
經審理查明: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間,張某以每箱3000元的價格從他人處購買
歸案後,三人繳納贓款,認罪認罰。
可是,真的晚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被告人孫某、被告人朱某明知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
來源: 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