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县人民法院关于责令被执行人交付车辆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相关规定,发布通告如下:


责令被执行人于2020年4月5日前主动将本院已经动态查封的车辆交本院依法扣押。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应在期限届满前书面向本院报告车辆的权属和占有、使用情况,并提交相应的书面证据。


如不按期移交,又不提交书面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本院将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司法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同时,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精神,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社会公众凡举报以下被执行人车辆位置信息并由法院实际扣押到车辆的,本院将在该车辆处置完毕后20日内给予举报人每辆车500元奖励。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并承诺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德清县人民法院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院地址:德清县舞阳街220号

联系电话:0572-8076217

0572-8076193

0572-801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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