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通知

中共蚌埠市委 蚌埠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蚌埠市委

蚌埠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2日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总体设计、统筹兼顾、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公开透明、权责对等、约束有力的基本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条 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闭环系统。到2022年底我市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着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改变预算资金分配的固化格局,大幅提升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章 实施范围及内容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实施范围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 一般公共预算绩效管理,收入方面要重点关注收入结构、征收效率和优惠政策实施效果,支出方面要重点关注预算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转移支付方面要符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

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要重点关注基金政策设立延续依据、征收标准、使用效果等情况,还要关注其对专项债务的支撑能力。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要重点关注贯彻国家战略、收益上缴、支出结构、使用效果等情况。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要重点关注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政策效果、基金管理、精算平衡、地区结构、运行风险等情况。

第六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基本内容涵盖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及评价结果应用等环节。

第七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对象包括:

(一)政府预算绩效管理。将各级政府收支预算全面纳入绩效管理,逐步增强整体性和协调性。预算收入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讲求质量,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严禁脱离实际制定增长目标。预算支出要按照“保重点、控一般、促统筹、提绩效”的要求,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确保“三保”支出不留缺口,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集中财力支持“三大攻坚战”等国家、省、市确定的重大发展战略、重点领域改革和重大项目,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同时不得设定过高民生标准和擅自扩大保障范围,确保财政资源高效配置,增强财政可持续性。

(二)部门和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将部门和单位预算收支全面纳入绩效管理,赋予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更多的管理自主权,围绕部门和单位职责、行业发展规划,以预算资金管理为主线,统筹考虑资产和业务活动,从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衡量部门和单位整体及核心业务实施效果。以部门为主体逐步构建符合部门和单位管理需要的、具有行业特点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推动提高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水平。

(三)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将政策和项目全面纳入绩效管理,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等方面,综合衡量政策和项目预算资金使用效果。对实施期超过一年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实行全周期跟踪问效,建立动态评价调整机制,政策到期、绩效低下的政策和项目要及时清理退出。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支出政策管理,推进项目库建设,加强项目支出预算与支出政策的衔接匹配,将绩效情况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政策实施效果。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托项目库建设,推进项目预算绩效全过程管理,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四)重点领域预算绩效管理。积极开展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财政扶贫项目、财政涉企项目、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发放和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绩效管理,实现全过程跟踪问效。根据相关领域特点,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制定相应的绩效管理办法、指标体系和标准体系,探索创新评价形式、评价方法、评价路径,提升重点领域改革绩效。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对新出台重大政策、新增重大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投入风险应对措施等,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

第九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将预算评审实质性嵌入预算管理环节,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创新绩效评估方式,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不断提升绩效评估的水平和效果。

第四章 预算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各部门各单位在申报预算时填报。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编制预算时要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各项决策部署,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全面设置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及项目绩效目标,做到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绩效目标不仅要包括产出、成本,还要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绩效目标管理逐步实现“三同步”,即绩效目标与预算编制同步申报、同步审核、同步批复下达。

第五章 预算绩效目标监控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定期采取项目跟踪、数据抽查等方式,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动态了解和掌握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逐步建立重大政策、项目绩效跟踪机制,按照项目进度和绩效情况拨款,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项目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加强国库现金管理,降低资金运行成本。

第六章 预算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五条 预算绩效评价是指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六条 建立绩效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多层次绩效评价体系,全方位、多维度反映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政策实施效果,促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全面开展绩效自评,逐步开展部门整体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建立重大政策、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机制,稳步推进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对下级政府财政运行情况实施综合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单位自评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财政和部门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决策情况;

(二)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

(四)实现的产出情况;

(五)取得的效益情况;

(六)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财政部门应当对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本级部门整体绩效、项目支出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对下级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与转移支付分配挂钩。

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要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落实绩效评价的整改意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章 绩效评价组织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完善预算绩效评价管理流程,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严格执业质量监督管理。加快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将绩效管理有效嵌入预算管理系统,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供必要技术支撑。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和操作细则。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构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实现科学合理、细化量化、可比可测、动态调整、共建共享。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要与基本公共服务标准、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标准等衔接匹配,突出结果导向,重点考核实绩。创新评估评价方法,立足多维视角和多元数据,依托大数据分析技术,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和项目实际,灵活运用相关评价方法,提高绩效评估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五条 实现民生工程绩效管理制度全覆盖,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和标准体系,强化绩效目标导向作用。坚持部门自评与第三方评价相结合、量化评分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完善评价体系。强化结果应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民生工程项目调整、民生工程筹资等政策调整挂钩,与部门预算安排和有关转移支付分配适当挂钩等机制。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考核体系,以及民生工程绩效奖补指标范围。

第九章 绩效工作考核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预算绩效负责,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七条 将预算绩效结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围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部门和预算单位、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和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领导,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各县区要成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

各级财政部门要明确机构和人员承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指导部门和单位提高预算绩效管理水平。

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力量,充实预算绩效管理人员,提升预算绩效管理能力,建立规范的内部工作机制,形成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合力,加快实现任务目标。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要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财政、审计等部门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建立健全向同级人大报告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在提交年度预算草案及其报告时,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年度重点项目绩效目标;在提交上年度决算草案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年度政府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和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推进绩效信息公开。各预算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逐步将重点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主动公开,财政部门要将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主动公开。各地要搭建社会公众参与绩效管理的途径和平台,规范公开的时限与形式,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蚌埠日报全媒体

编辑:成 凯

校检:袁玉柱

监制:成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