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大揭秘 科普(五)保险合同的基本知识

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给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一、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

1)保险合同必须合法。

2)保险合同的双方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知识点:双方当事人须具备行为能力;信息对称,平等自愿的原则基础之上的理解一致,不属于单方“霸王条款”类。

二、保险合同的特性

射幸性、保障性、条件性、附和性、个人性、双务性。

知识点:1.可能发生与不可能发生。如果发生约定的风险事故得到的经济补充、如果没有发生就只是缴了保费,并没有赔偿;2.保障与理财是保险产品的两大功能方向,也是保险的基本职能,以经济给付和补偿损失两种方式;3.保险合同不具备典型的附和性,但是可以调整条款的,主条款改不了,可以在附加条款进行调整(例如团体险);4.按照国际惯例和相关案例,保证公平公正,基本倾向于被保险人的,特别指争议处理的问题;5.个人习惯、偏好作为投保的必要条件,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会进行增加保费或拒购。

三、保险合同的分类

1)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2)补偿性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3)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4)原保险与再保险

知识点:订立保险合同的时候,是否确定保险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按照定值执行合同;不确定保险价值,只确定赔偿金额的,按照“最高”赔付金额执行合同。不定值涉及几种情况(足额、不足额、超额);保险人(保险公司)是否转移?原保险和再保险。合同有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之分,国内大多数教科书认为是双务合同,而英美法系的学者大都认为保险合同是单务合同。

四、保险合同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1)保险合同的主体

a)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保险公司)、投保人。

b)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

知识点:一般来说,如果投保人和所有人是同一个人的话, 不论谁指定受益人,事实上都是一样的;但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及所有人是分开的话,则最终决定受益人权利的应当是所有人而不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案例说明:

案例一: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保险金如何给付?19XX年XX月,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养老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妻子张某。两人独立居家,但在王某的母亲家吃饭。同年5月1日,王某的目前因多日未见二人前去吃饭,就去其住处探望,发现二人因煤气灶烧水时火被浇灭,造成煤气泄漏,已中毒身亡。5月3日,王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以被保险人王某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两天后,张某的父母也以受益人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由于争执不下,两亲家诉诸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收益权是一项期待权,只有在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才会转为现实的财产权。本案中被保险人王某与受益人张某同时死亡,他们之间不发生相互继承的关系。故判决10万元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王某的遗产,由其父母继承。

案例二:保险金用来偿债?20XX年XX月,刘某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为他的孩子。他遭遇意外后,债主上门,要求用保险金偿债。在人身保险中,受益人设定的初衷是为了弥补因被保险人的死亡给他带来的经济损失。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凡指定受益人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应属于受益人的个人财产,由受益人独立享有和支配,这和被保险人的遗产是有本质区别的。受益人没有偿还刘某债务的义务。

(2)保险合同的客体

a)保险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也就是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了保险标的,对投保人来说,就是肯定了转嫁风险的范围;对保险人来说,则是指明了它对哪些财产以及哪些人的生命和身体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利益必须在经济上有价值。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要件: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b)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通常存在于几种情形:本人;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可保利益;本人对为本人管理财产或具有其他利益关系的人具有可保利益。各国法律对人身保险的利益没有统一的规定,但一般都认为,凡是被保险人的继续生存对投保人具有现实或预期的经济利益的,即认为投保人对该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c)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分为:财产上的现有利益;由现有利益所产生的预期利益;责任利益;或然利益。财产的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对应,也就是具体财产保险的分类。另外,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不仅在损失发生的时候必须存在,而却,被保险人所能够得到赔偿的数量也是受保险利益的范围限制的。例如:一个投保人对一所价值为20万元的房屋具有50%的保险利益,那么,在这所房屋遭火灾焚毁后,不论这个人购买了多少保险,他都不可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超过10万元的赔偿,这就是保险利益与赔款支付的关系。

(3)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既然反应保险当事人和关系人之间的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那么,对于保险关系中的任意一方来说,都必须清楚地了解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保险合同的形式、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生效及无效的条件。以便充分利用保险的共嫩南瓜,防止法律纠纷的出现。

a)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保险内容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附加条款意味着扩大了标准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根据合同约束力的不同,保险条款分为法定条款和任选条款,法律规定必须列入保单的条款叫作法定条款;保险人自己根据需要列入保单的条款叫作任选条款。

保险的基本条款包含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对于财产保险来说,保险金额的确定主要应当依据两个原则: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和严格遵循保险利益的原则。

b)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依照其订立的程序,大致分为四种书面形式:投保单、暂保单、保费收据、保险单。伴随着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已经逐步向电子化保单过渡,目前大多数保单都可通过线上工具进行订立、查询、维护等功能。

五、保险合同的生效

订立保险合同的是指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过程。保险合同的成立须经过投保人提出要求和保险人同意的两个阶段。即契约,跟传统项目合同类似,明确项目内容、限制条件、造价、周期,签订项目合同。

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offer)、承诺(acceptance)、对价(consideration)。要约是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做出的意思表示,投保人提出要约(一般都是保险公司销售员推销保险,转化为投保人的要约);另一方就要约方的提议做出意思表示,就是承诺,须由保险公司或其合法代理人做出承诺,明确双方均要给予对方酬报(保费与约定情况的赔付)。

一般来说,合同一经依法成立,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但是,有不少保险合同约定,合同通常要在成立后的某一时期内生效,合同生效期间当事人才受法律条款的约束。在合同成立以后并不是立即生效的情况下,保险人的责任是不同的:

1)保险合同尚未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合同生效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六、保险合同的履行

保险合同一经成立,投保人及保险人都必须各自承担自己的义务,也就是对方享受的权利。

投保人的义务:缴纳保费、避免损失扩大、通知。前两项很容易理解,“通知”需要解释一下,除了出险通知外,还有“风险增加”通知,风险增加是指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双方未曾估计到的保险事故危害程度的增加。例如:投保房屋财产险,在保单有效期内,房屋改为餐馆,增加了保险标的风险程度,须告知保险人。处理方式分为默认、增加保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人的义务:确定损失赔偿、履行赔偿给付。都是常规的合同履行行为,这里要说明一下“除外责任”,即保险标的损失不属于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所导致的结果,保险人不予承担赔偿的责任。除外责任通常就财产、风险、损失和地点等方面做出明确限制。举例说明:为了公共事业,国家颁布禁令所造成的损失;进口货物中带菌,国家行政当局下令焚毁造成的损失;汽车驾驶的地域等等都被列为不赔偿。当然,有些合同也可用“附加责任”的办法,将原来属于“除外责任”的内容扩大为承保责任。一事一议。

七、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的因素由哪些?

为了使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贯彻实施,各国保险立法一般都对保证、告知和隐瞒做了国定,这几项是影响合同效力的重要因素。

1)保证。是指投保人对保险人保证做或不做某一事情,或者保证某种状态存在或不存在。它就是一个条件(框子),例如:某人投保家庭财产险,许诺每次外出锁门,并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这就是明示保证了,如果被保险人不遵守保证,保险人据此宣告保单无效。说了明示保证,就要提下默示保证,从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角度看,被保险人应当保证对某些事情的行为或不行为,跟明示保证同样必须遵守。此处不展开,科普一下知识点即可。

2)告知。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所作的口头的或书面的陈述。当时基本都是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引导、问询,投保人如果所告知的重要事实有误,保险人可据此宣告合同无效。举例说明:假设一个计划投保定期人寿的人,他告知没有患过心脏病,而事实上他之前患过,这就是重要事实,因为涉及合同订立是否成立或提高保费。毕竟保险不是公益嘛。如果是他填保单时候把生日写错了,就属于重要事实了,而属于误告,不影响合同有效。

3)隐瞒。这个因素是最难确定,也不容易证明。刻意隐瞒的是挑战高风险,暂且不谈。着重说下保险销售员,为了业绩,有可能知道,如果告知这些事实可能改变预投保人订立合同的意愿,一般情况也是如此。有鉴于此,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如果其隐瞒是有意的,则属于欺诈行为,足以成为保险人取消合同的依据。

八、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争议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合同主体就合同履行时的具体做法产生意见分歧或纠纷。究其原因,有些是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错位造成的;有些则是由于违约造成的。不管什么原因,总归是要处理的。

按照我们法律的有关规定,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各行各业都遵循的法律规定。简要说下:

1)协商,双方自愿互谅的情况下,摆事实、讲道理、大事化小。

2)调解,还是双方自愿原则,在合同管理机关或法院参与下,通过说服教育达成一致。

3)仲裁,这是法律途径了,由双方共同信任、法律认可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居中调解。

4)诉讼,这是解决争议最激烈的方式。当事人双方因保险合同发生纠纷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请求法院审判给予法律上的保护。

九、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在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有些保险合同是长期合同或者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就会产生变更。在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合同变更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效力、主体、内容。

(1)效力的变更

其一,合同的无效

各国的保险法通常都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保险合同无效,这是法定无效,跟当事人约定的无效完全不同(主要有充分理由就可以约定合同无效):

a)合同系代理他人订立而不做申明

b)恶意的重复保险

c)人身保险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

d)人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年龄限制

要说明一下,根据不同的保险范围,并不是全部都无效,也有部分无效的情况。比如,善意的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但在保险价值限额以内的部门仍然有效。

其二,合同的解除

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法律赋予,或合同约定),使合同的一切效果消失并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是,双方都负有回复到合同订立以前的状态的义务。因此,已获得的保险费或保险金应返还给对方,但如果合同的解除系由投保人的不当行为所致,保险人无须返还保费(保险毕竟是商业不是公益),这就涉及到不当行为的确认问题。

其三,合同的终止

自然终止、解除终止、履行终止、因违约失效而终止。双方认识人的权利和义务已经不存在了。

其四,合同的复效

由于某种原因造成合同效力中止,暂时停止,意味着可以复效。如人身保险中未按时缴纳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断,中断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赔。下面选一个案例来说明合同的复效。

案例:李某在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生效时间为1997年4月1日。李某未履行按期缴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1998年6月2日中止。1999年6月1日,李某补交了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经保险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1999年11月10日,李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理由予以拒赔。

案例分析:这是一起围绕复效合同效力是以合同成立日算,还是以复效日作为起算日的纠纷案。

1)在保险法没有修订之前是没有明确“复效日”起始二年计算的。

当时适用《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而,现行修订的《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内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本案在复效时,保险合同双方并没有在协商对自杀条款期限做出变更,自杀条款的期限仍然应该从保险合同成立生效时算起,那么,李某自杀已超过自杀条款的最低期限,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

小结:这个案例的核心是“复效”的有无特别约定条款。现如今保险法修订后,“复效日”起二年内,当事人自杀就不会赔了。人身保险中存在的道德风险我们这里不做展开。

(2)主体的变更

基本都是投保人的变更,通常叫作合同的转让,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保单,故此,叫作保单转让。保险合同转让一经确认,原投保人于保险人的保险关系即行消灭,受让人于保险人的保险关系随即建立。

在人身保险中的主体变更,保单一般不需要经过保险人的同意即可转让。

在财产保险中的主体变更,往往都是所有权的转移(包括买卖、让与、继承),通常都须保险人确认后,才能成立。特殊行业/情况除外,比如自动转移的(海洋运输等)。

例如,被保险人出售其被保险的车辆,保单并不是随车自动转给新车主的,如果转让保单,必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3)内容的变更

在合同主体不变而内容变更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比如保险标的的数量、品种、期限、保险期限等变化了,按照保险立法规定,投保人先发出请求,须经保险人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有时还需增缴保费。

本文小结:

想必大家强忍这看到这里吧,特别是从事金融、财务以及经常接触合同的朋友。本文章的目的是概要科普了保险合同的相关知识,合同订立就涉及双方乃至多方的利益,需要正确认知、学习并遵循它。保险合同主体是当事人和关系人;保险合同客体是保险利益。本文信息点简要如下:

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具有一般合同共有的法律特性;与一般合同相同,保险合同也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组成;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合同基本条款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保险期限;合同订立由要约和承诺两个过程,一经成立,即合同生效;合同履行的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变更的三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