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4月23日讯(记者 文骥)
一、学费(保教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各校开学复课严格按照《成都市教育局关于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工作的通知》(成教函〔2020〕29号)相关要求执行,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保教费)。幼儿园复学后根据本学期实际教学时长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退费按《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成都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2〕96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已按学年收取的住宿费,学校根据实际住宿时间并综合考虑与宿舍直接相关的人员、折旧等成本支出,在春季学期末结算清退。
三、伙食费由学生自主消费或由学校(食堂)据实收取,按学期或者按月据实结算。
四、其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代管费由学校据实收取和据实结算。
五、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的相关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通过拆分合同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费一般应于临近培训课程开班前收取。
六、各区(市)县和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教财司函〔2020〕30号),全面落实好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加大对患病和受到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
七、学校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违规乱收费。
八、各区(市)县和学校应做好收费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加强正面引导,设立专门咨询电话,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收费咨询事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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