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3月27日電 (霞浦法院)因借貸產生的糾紛數不勝數,但在這起借貸案件中,原告竟被利益燻心不惜鋌而走險,偽造證據,向法院做虛假陳述,最終受到處罰。
據瞭解,霞浦法院在審理原告許某、李某訴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請求被告王某甲償還借款本金75萬元及相應利息,原審查明相關事實並判決支持原告方訴訟請求。
嗣後,王某甲不服判決申請再審,經再審審理,查明2015年3月18日,王某甲並未向許某、李某借款10萬元且該筆借款10萬元系原告許某介紹案外人李某某出借給王某甲,原告許某以自己的名義代案外人李某某起訴,偽造借條複印件,並謊稱原件遺失,在其簽署具結保證書後,仍然拒不改正,造成原審案件認定事實錯誤而再審。
許某在訴訟中作虛假陳述,並偽造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綜合考慮許某的行為動機、認錯態度等情節,霞浦法院依法對其作出罰款8000元的處罰決定。許某在收到處罰決定書後,承認了錯誤並依法繳納罰款,表示以後將遵紀守法,誠信訴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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