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這行幹久了,各個都有一雙識別發票真偽的火眼金睛。前幾天,有財稅人分享了這麼一張“與眾不同”的發票,大家覺得這張發票有效嗎?
“問題”發票被證實有效?!
你看出這張發票有什麼“問題”了嗎?
肯定呀有人心想,這不是小意思嘛!看看這張票,明顯沒有發票章,立馬回了句“不能用”,畢竟,根據大家以往的經驗,電子發票也得有發票章才有效。
現在電子票發票章都是開票系統自動生成,一般不會出現這種錯誤,乾脆找另一張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做個對比:
這一對比,看出倪端了,群裡發出來的發票,右下角根本沒有“銷售方:(章)”欄次,這難道是一張假票?
乾脆去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查驗真偽:
居然能查到相關信息!那就不是假票呀!這到底是什麼發票?通過政策查找,終於找到了答案,這票是有效的!
相關政策來說話
原來,根據公告2020年第1號,二、納稅人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屬於稅務機關監製的發票,採用電子簽名代替發票專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有人要說了,光看這個也看不出什麼呀,別急,我們再去看下此公告的解讀。
根據解讀第三點,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將“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次名稱簡化為“項目名稱”,取消了原“銷售方:(章)”欄次,簡化了發票票面樣式。
採用可靠的電子簽名代替原發票專用章,採用經過稅務數字證書籤名的電子發票監製章代替原發票監製章,更好適應了發票電子化改革的需要。
有了以上信息,我們再去對比兩張發票,果然,第一張票項目名稱和右下角簽章處都均與以往的電子票有差異,再加上能在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查驗到信息,最終可以認定這張票是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開出來的有效發票。
那以前那種樣式的電子票還能用嗎?解讀中對此也做了說明,符合2015年第84號,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附件1格式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在稅務總局另行公告前,繼續有效。
如何查驗這類電子發票真偽?
拿到這種沒蓋章的電子發票,除了在查驗平臺上查驗真偽外,是否有其他方式檢驗發票內容真實無修改呢?
當然是有的,我們可以下載增值稅電子發票版式文件閱讀器進行發票電子簽章驗籤。
先登錄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點擊“相關下載”:
進入之後,找到OFD文件閱讀器,點擊下載:
最後在電腦桌面形成的圖標是這樣的:
驗證有效,會彈出下圖的提示:
以後大家收到這種票就知道如何辨別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