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侵权!竟有商品楼盘以珠宝品牌“宝格丽”命名,法院作出判决

驰名商标认定和企业名誉权的保护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相关的纠纷也时有发生,其所涉及的商标驰名时间及跨类保护问题更是法院判决中被关注的问题。

作为一家经营珠宝首饰的意大利公司,宝格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格丽公司)迄今已逾百年,基于请求保护的权利基础,宝格丽公司、宝格丽上海公司以湖南德思勤公司、深圳德思勤置业公司、深圳德思勤实业公司侵害其商标权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这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终审认定意大利珠宝品牌“BVLGARI宝格丽”为驰名商标,对其在“商品房销售”中进行“跨类”保护,判决原审被告湖南德思勤公司等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宝格丽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00万元。

据了解,2013年至2014年期间,湖南德思勤公司在长沙市开发楼盘中,在其涉案楼盘的外墙面、楼盘指示牌、宣传册等位置突出使用“宝格丽”、“Baogene”、“宝格丽公寓”等标识,在发售活动现场摆放数百件宝格丽香水。深圳某置业公司在其网站推介以“宝格丽”冠名的涉案楼盘,并在主页中以高档珠宝饰品作为配图。深圳某实业公司在第36类“受托管理;代管产业”等服务上注册“宝格丽”商标,供湖南某公司和深圳某置业公司使用。

2014年10月31日,宝格丽公司、宝格丽上海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

在本案起诉后,宝格丽公司在第36类“商品房销售等”服务上注册了“BVLGARI宝格丽”等四个商标,但在国内未实际使用。三被告在一审期间仍未停止相关被诉侵权行为。


小编通过云葫芦APP查询了解到,以“宝格丽”为名申请注册在第36类(投资、经济、不动产)的商标共有9件,其中虽然该商标基本的申请人都为宝格丽公司,但有一件就是来自本案被告方的深圳德思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云葫芦APP商标查询截图

据详情显示,宝格丽公司大多是在2014年开始申请注册此类别的商标,被告方的此枚商标则是于2010年12月30日提出申请,并在2015年9月27日完成注册,目前该商标已显示为撤销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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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本案,对于宝格丽公司的起诉,深圳中院一审认定,三被告的上述行为对宝格丽公司在第36类商品和服务上注册的“宝格丽”相关商标构成侵权,并侵害了宝格丽上海公司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宝格丽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90万元,连带赔偿宝格丽上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万元。

二审期间,宝格丽公司上诉称,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一审判赔数额明显偏低。三被告上诉辩称,湖南德思勤公司在使用“宝格丽”作为楼栋命名时,宝格丽公司并未取得在第36类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行为属于合法在先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广东高院二审认定,宝格丽公司在第14类(珠宝、钟表、贵金属)的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了“BVLGARI宝格丽”商标,在中国境内已达到驰名程度,应对其进行跨类保护,遂改判三被告赔偿宝格丽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300万元,连带赔偿宝格丽上海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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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官说法:

广东高院审理该案的法官王晓明表示,此案审理的关键及焦点在于,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是否有必要对“BVLGARI宝格丽”商标认定驰名并进行跨类保护,以及应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首先,宝格丽公司在本案起诉后在第36类“商品房销售”上注册取得的“BVLGARI宝格丽”等四个商标,仅能约束三被告在一审期间仍未停止的被诉侵权行为。而对于三被告在本案诉讼前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需要通过宝格丽公司在第14类上注册的“BVLGARI宝格丽”商标对其进行评价。

其次,本案中,宝格丽公司“BVLGARI宝格丽”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大量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享有较高声誉,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已在中国境内成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已经达到了驰名的程度。三被告以“宝格丽”命名楼宇并出售,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开发销售的商品房与宝格丽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不正当利用了宝格丽公司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牟取不法利益,从而对宝格丽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故对“BVLGARI宝格丽”驰名商标应进行“跨类”保护,认定三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最后,本案在酌定案件判赔数额时,充分考虑了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涉案商标的商誉、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人主观恶意、权利人维权合理费用等因素,二是充分考虑了驰名商标特别是世界知名商标在被诉商品房开发销售中利润贡献率的限度、对涉案商标的使用程度以及跨类的联系程度等。据此,二审确定按法定最高额300万元作为本案的赔偿金额,其目的在于精确地给予知名品牌恰如其分的保护,体现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严格保护”与“比例协调”司法政策的真正内涵。


结合本次案件的总体来看,小编认为,法院在酌定案件的判赔数额时,既充分考虑了涉案商标的商誉、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人主观恶意、权利人维权合理费用等因素,纠正一审赔偿数额过低的判决,大大提高了赔偿数额。

同时,还充分考虑了跨类保护情况下驰名商标在被诉商品房开发销售中利润贡献率的限度,较好的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相关利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彰显了我国对于世界顶级奢侈珠宝品牌的保护力度。

对于将珠宝奢侈品牌“宝格丽”直接私自命名为商品楼盘的行为,欢迎大家积极结合个人观点进行评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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