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对虚假申报财产行为开出首张“罚单”

3月20日,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执行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胡某某送达了一份罚款决定书,对其虚假申报财产的行为进行训诫,并处以500元罚款。这是该院首次对被执行人虚假报告财产给予罚款惩戒。


2020年1月13日,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依据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7101民初12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某某支付其赔偿款10000元。因疫情发生,执行法官及时通过相关系统对被执行人胡某某名下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并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经线上查询,被执行人胡某某名下仅有几百元存款,与执行标的相去甚远,于是,承办法官依法在执行标的范围内冻结其银行存款。3月18日,被执行人胡某某因收到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的信息,找到执行法官,不仅对其应当履行的赔偿义务不愿履行,而且态度恶劣,在申报财产时称个人无房产。次日,承办法官接到安康市高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结果,该被执行人有位于安康市高新区现代城某幢某单元某号建筑面积为90.76㎡的住宅一套,登记时间为2017年12月20日。针对胡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谎报财产妨碍法院执行的行为,法院决定给其罚款惩戒。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胡某某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10000元赔偿款。面对罚款决定书,胡某某对自己轻视法律,不讲诚信,不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的行为感到后悔不已。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金林旭 陈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