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占理”能赢官司,法官却不这么看

当事一方自认为“占理”,却因案件中的一个情节证据,最终输掉官司。3月14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经开区法庭审理了两起这样的案件。

案件一:非法目的借款,借贷合同无效

李某和林某是老朋友,林某无业,嗜赌。2019年7月19日,林某向李某借款,并出具一份借条,借条载明:林某因生意周转向李某借款3.65万元,还款时间为2019年9月18日,如逾期还款则按月息2%计息。

林某未按约还款,李某追讨借款无果后将林某告上了法院。法庭上,林某说,李某借的钱是用于赌博。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林某还找来两名证人出庭作证。

李某最终承认,他是知道林某借款用于赌博的。由此,经开区法庭认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主审该案的法官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即便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从合同形式、合同内容上合法,但其是为了掩盖非法目的,该行为将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也理应被认定为无效。

案例二:录音证据有效,货款需要结清

2015年至2018年期间,张某陆续向南宁某建材经营部购买瓷砖,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双方的交易习惯是张某通过电话选定货物,再由某建材经营部将货物送到张某指定的地点。2019年双方合作终止后,张某尚有货款未结清,某建材经营部追讨无果后,将张某告上南宁市江南区法院经开区法庭。

法庭上,某建材经营部提交了多份送货单,但仅有部分送货单上有张某本人的签字。张某承认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关系,但坚称货款均已结清。某建材经营部提交了一份电话录音,该录音聊天的双方为经营部老板王某与张某,录音内容为,张某承认尚欠货款3.6万元,并承诺于2020年春节之前付清。对该录音的真实性,张某不否认,但他认为王某录音时并未经过他本人同意,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法院认为,某建材经营部提交的送货单仅部分有张某的签字,但未签字的送货单从送货地点、送货材料等细节上看,与有张某签字的送货单基本一致。且送货时间亦发生于双方合作期间,据此认定某建材经营部已经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而张某虽主张其已付清货款,但并未提交相应的付款凭证或收条予以证明,再结合张某在电话录音中确认欠款的事实,法院最终判令张某向某建材经营部支付货款3.6万元。

法官表示,该份录音虽是某建材经营部的老板未经对方同意私自进行刻录,但录音时,双方当事人谈话并未受到限制,录音内容没有侵害张某的合法权益,以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在录音中,双方当事人均表明了身份,聊天内容清晰、连贯,未有被剪接或伪造的情形。因此,法院对该份录音资料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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