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这么判宣传材料误导的投诉,你怎么看

作为保险消费者,平时遇到的宣传材料误导可能不少。下面是一则该类案件的投诉分析,供了解。

1、案情简介

1996 年 9 月 3 日,高某投保某终身保险,保险金额一万元,该险种为两全保险,生存保险责任为每三周年的生效对应日可以领取生存保险金,领取数额为基本保额的 10%。投保之前,业务员向高某提供了一份盖有公司公章的宣传材料,材料中含有“可根据个人意愿自动将每三年一次提取的生存保险金转保养老保险,灵活方便。自领取养老保险金起,按规定同时享受生存保险金和养老保险双重保障”的内容。

2005 年 7 月 9 日高某年满 60 周岁后,依据保险单及宣传材料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和养老金,但公司无法给付养老金,从而引起客户投诉。此后,公司人员多次给客户做出解释,但客户拒不接受,诉至法院。此案历经一审、二审,保险公司均胜诉。

2、处理情况

受理投诉后,公司投诉受理人员向高某解释如下:宣传材料中的内容在高某投保当时是可以实现的,公司没有误导的因素,因中国人民银行于 1997 年 11 月发出《关于调整保险公司保费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要求将人寿保险业务的预定利率上下限调整为年复利 4% —6.5%,而 1996 年宣传材料中养老保险的预定利率超出了允许办理的范围,自 1997 年 11 月 30 日停办。在 1999 年 9 月第一次返还生存保险金,已经无法为客户办理宣传材料中提及的养老保险。客户拒不接受,遂诉诸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养老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必须由双方签订书面合同,高某以保险单及宣传材料的内容要求领取养老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某终身保险与养老保险是两种不同的险种,原、被告签订了某终身保险合同,并未签订养老保险合同。1999年 10 月高某投保的某终身保险满三年后第一次领取生存保险金时,被告已口头告知因中国人民银行于 1997 年 11 月 7 日下发《关于调整保险公司保费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不能按宣传材料中的宣传办理养老保险,并要求高某领取生存保险金。《关于调整保险公司保费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第四条规定:各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对已经签发的保单必须按照原条款和费率执行,不得更改。通知下发时高某未与保险公司签订养老保险合同。

故高某的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审法院认为:

某终身保险与养老保险是不同的险种,某终身保险宣传材料本身不是养老保险合同,也不是某终身保险的组成部分,它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养老保险合同必须经本人办理申请、投保及交款手续,并签订书面合同才能成立。中国人民银行 1997 年 11 月7 日就发出了《关于调整保险公司保费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高某投保的某终身保险在 1999 年 10 月才能领取第一次生存保险金,此时双方已不具备签订养老保险合同的条件,高某称双方订立了养老保险合同,应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判决维持原判,诉讼费用由高某承担。

3、案例分析

本案是由于特定历史因素造成的,在上个世纪 90 年代初期,受银行高利率的影响,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较高,按照当时的条件,将每三年返还的生存保险金转保当时的养老金保险是可行的。1999 年,宣传材料中提到的养老保险已按规定停办,客户也未与公司签订养老保险合同,因此,其领取养老保险金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产品条款误导类投诉点评:

1、此类投诉取证比较困难,绝大多数投诉属于“口说无凭”这种情况。投诉客户一般没有确切有效的证据证明业务员的误导行为,很多情况下难以核实清楚。

2、公司对客户进行的新单回访、生存调查等资料,对于客户投诉相当重要。大多数情况下,这些资料都是不利于客户的。客户要想获得保险公司的支持,还是比较难的。所以,投保时一定要认真仔细的了解清楚条款,不要随意签字,不要随意的对待保险公司的电话回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