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法院申請順延期限。根據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向法院申請順延。故當事人確因疫情將耽誤期限的,均可以向法院申請順延期限,但是否准許由法院決定。此外,期間屆滿日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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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債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在疫情防控期間到期,無法按期行使應如何處理?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疫情發生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民事訴訟時效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內,當事人應積極行使請求權,否則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仲裁時效、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事宜與訴訟時效中止問題的規定相同。同時,建議通過EMS、手機短信、微信、電子郵箱等方式在時效屆滿前,向對方催告債權。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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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間,當事人因欺詐、脅迫、重大誤解行使合同的撤銷權,期間是否受到影響?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