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揭露隐私为由要求发生性关系,因女方原因未能完成,算犯罪吗?


案例】黄兴和方珂系某个人合伙企业财务人员,黄兴系会计,方珂系出纳。方珂年方三十,长相俊秀,五十多岁的黄兴一直垂涎方珂的美貌,动不动借故约方珂吃饭,方珂均予以推脱。而黄兴掌握方珂与财务科长刘强之间的暖昧关系,及两人合伙侵占一笔60多万元款项的事实。2019年年底,由于年终单位财务结帐归档,黄兴和方珂加班到深夜,没有办法,方珂只能接受黄兴将其送回家的提议。而黄兴没有把车往方珂家方向开,而是将车开到了一偏僻处,方珂非常生气,严厉质问,黄兴说出了其掌握的方珂的事,如果不从,就将此事向单位告发并向公安机关报警。方珂非常害怕,就默认了黄兴的要求,黄兴借机摸遍了方珂的全身,脱下方珂的内裤时,发现方珂正值生理期,顺便说了一句:“下次再说!”开车将方珂送回了家。

本案例基于真实案件改编,笔者隐了当事人真实姓名,案件事实没做改动。本案为方珂咨询的案件,笔者对其答复如下,如有不当,敬请指正。

黄兴涉嫌强奸罪(中止)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该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

本案中黄兴采取揭露他人隐私或报警的胁迫的段,对方珂实施抚摸等行为,符合强奸罪的行为手段。

《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强奸中止是强奸罪的未完成形态,本案中,黄兴已开始实施强奸方珂的手段行为,视为强奸的着手,黄兴只所以自动放弃了强奸方珂的行为,是考虑到方珂正值生理期,按照常理,即使方珂处于生理期,对于想强奸方珂的黄兴来说,完全可以完成强奸行为,不足以阻止其强奸行为,基于此,黄兴考虑到方珂生理期而放弃强奸的行为,为强奸中止。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那到本案中,是否对方珂造成损害呢?如果有,则只可以减轻处罚,没有造成损害则免除处罚。

强奸过程中必然伴随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笔者认为,本案完全可以评价为强制猥亵妇女与强奸中止的想象竟合,按强制猥亵妇女罪处理,并适用减轻处罚的规定。问题是,是否存在对行为的重复评价呢?

在此暂切认为,本案中黄兴涉嫌强奸罪(中止),按照强奸罪,减轻处罚。

方珂与财务科长涉嫌职务侵占罪,为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方珂为个人合伙企业财务人员,利用自已经管财务的机会,将企业财产非法据为已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其财务科长涉嫌职务侵占罪,为共同犯罪。

结语:根据以上析,本案中,黄兴利用胁迫手段强行与方珂发生性关系,由于方珂正值生理期,黄举放弃强奸行为,为强奸罪中止,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减轻处罚。刑法只所以设置犯罪中止制度,目的就给予真诚悔悟,放弃犯罪的行为以鼓励。本案,黄兴涉嫌强奸罪(中止),已造成损害,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