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2 “警示”一级火险区野外用火致森林火灾,一男子被依法处罚

2018年3月13日,违法人陈某某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森林防火一级火险区连州市龙坪镇元壁村委会罗角冲山场野外用火,烧伤烧毁权属他人的杉树、湿地松一批,火烧迹地总面积为56.5 亩,火烧迹地有林地面积为28.6亩,火烧迹地总蓄积为10.7135立方米,总材积为8.1639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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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的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行为。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及《广东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规定,拟给予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给予警告;3.并处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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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吴哲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