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3 强制“拆违”导致经营中断,法律面前捍卫自身权益!

本案主办律师之一:段福惠

关键词

关键词北京拆迁违章建筑建设用地工厂租赁强拆

违章建筑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违章建筑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违反《土地管理法》,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建造的建筑物;二是违反《城乡规划法》,未获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擅自在自己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是处理城市和乡、村庄违章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门,是违章建筑的确认机关,拥有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权。

案情回放

2004年12月,家住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夏各庄村的夏洛霖(化名)与夏各庄村村委会签订《协议书》,租赁夏各庄村前营西路一处总占地面积为280平方米的土地用于开办毛衣加工厂。协议签订的同时,夏洛霖一次性付给村委会十年租金。此后,夏洛霖紧锣密鼓地展开了厂房建设、设备置办、人员招聘等系列活动,一家旨在打造民族品牌的毛衣加工厂便如此这般地风生水起了……

然而,历经七年玉汝发展之路的毛衣加工厂在日益临近它的理想之巅时,于2012年3月20日这一天,却始料不及地与强拆厄运不期而遇!这一日,夏各庄镇政府向夏洛霖送达《限期拆除通知》,称其于2012年3月1日接到关于夏洛霖所办工厂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举报,后经立案后的现场检查、勘验、调查询问等程序,并经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确认,镇政府认定夏洛霖所办毛衣加工厂在建设前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系违法建设。该通知中要求夏洛霖在2012年3月21日24时之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否则镇政府将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执限拆通知在手,闻强拆风声与鹤唳,惆怅而迷惘的夏洛霖试图将这一青涩的命运拒之门外。2012年3月21日的日落余晖里,毛衣加工厂的剪影清晰如昨。然而,现实永远比人们朴素的念想来得更复杂、残酷。翌日,夏各庄镇政府即对夏洛霖作出第二纸文书——《强制拆除决定》

面对“树欲静而风不止”的不尽人意,夏洛霖选择委托北京资深征地拆迁维权律师段福惠等律师介入维权。

律师说案

博弈唯一辑:消亡的强拆决定

介入案件以后,段福惠律师与搭档仔细分析了案件情势,敲定了维权第一要务——直面强拆,化解危机,并拟定了华丽的“双重否定”之维权方略:

否定篇章一——认定夏洛霖毛衣加工厂为违法建设

律师们化繁为简,抽离出夏各庄镇政府认定夏洛霖毛衣加工厂为违法建设的两条法律依据

①2009年5月颁布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41条——在规划农村地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②据2007年10月颁布的《城乡规划法》第65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茧丝牛毛,充栋汗牛,字书之繁也”。办案风格素来以缜密著称的段福惠律师凭借其一贯的细密,很快就找到了这一法律适用的极大破绽——夏洛霖建设毛衣加工厂的行为发生在2004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使夏洛霖建造房屋时未取得相应证件,也不应该根据这两部法律认定该建设行为违法。换言之,夏各庄镇政府认定夏洛霖毛衣加工厂为违法建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否定篇章二——在行政相对人起诉时效期间内迳行作出强制拆除决定

2012年1月1日施行的《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从此规定清晰可知,行政机关要对违法建设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的,必须符合两项条件,缺一不可:其一,行政机关已经向行政相对人进行书面公告,要求当事人自行拆除,但当事人拒不履行此义务;其二,行政相对人在收到前述公告事项之日起2个月的复议申请时效、3个月的行政诉讼时效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夏各庄镇政府告知夏洛霖自行拆除违法建设事宜是在2012年3月20日,依据前款规定,只有夏洛霖既不自行拆除,也未在2012年5月20日之前申请行政复议或在2012年6月20日之前提起行政诉讼的,夏各庄镇政府才能做出强制拆除决定。然而,夏各庄镇政府在2012年3月22日即高效又高调地做出《强制拆除决定》,显然违背了法定程序性规定,亦剥夺了当事人应有的期限利益。

2012年3月底,对案件已是成竹在胸的段福惠等律师以委托人之名、法之公正之义向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夏各庄镇政府对夏洛霖所作《强制拆除决定》违法。

“首夏犹清和,芳草亦未歇”的五月时光,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本案,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阐述的双重否定法律意见,判决确认夏各庄镇政府所作《强制拆除决定》违法。但见粉紫丽景之畔,正义白光之旁,一座被当代法构建的“真理市场”屹然而立……

律师点评

权利与权力相生相克。权利的让渡造就了权力的存在,而权力一旦越界,则会侵蚀权利的自由与完整。近年来,行政权的“膨胀趋势”日益明显,草根们的权利则频频被推至被侵犯的边缘。故此,不同界的人士皆开始呼吁“让权力戴上镣铐跳舞”,使之受到既强有力又适当的约束。

《行政强制法》的出台,被认为是志士仁人们为前述努力的一项成果,因为这一部法律为规制行政机关的行为提供了多种路径。而针对当前普遍存在的违法强拆现象,该法第44条更是明确规定了限制性条件,要求行政机关“两不得”:不告知相对人自动拆除不得强拆,在当事人享有诉权的法定期限内亦不得强拆。

该规定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了一道保护程序,使其在一定时间里可以对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建设事项提出抗辩与异议,一定程度上实现当事人权益的事前保障;同时,该规定也有利于行政强制放缓速度,待事实清楚确定后再施行,以减少错误行政造成不必要的权利损害。

此外,该规定在行政相对人既不履行义务,也不行使诉权的情况下,亦兜底性地赋予了行政机关强制拆除之权力,符合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的精神。所以,这一恰到好处的程序性规定实可谓一举而三得,相信对改变目前民众怨声载道的强拆现状亦有所裨益!

相关法条

《土地管理法》

第53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76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虽然赋予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章建筑作出处理决定的权力,但是法律没有规定上述行政机关具有违章建筑处罚的强制执行权,更没有规定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权。

《行政强制法》

第53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就赋予了没有强制执行权的土地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亦明确了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该规定使相关行政部门对违章建筑的处理决定不再是一纸空文,而是具有较强的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