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9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产生的原因、原则、依据和常见种类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家各项强农惠农政策的出台,农村土地的经济价值显著提高,农民对土地的关注增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也随之增多,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

为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实现农村经济及社会的科学发展,相关部门特整理了以下这些相关资料。

0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产生的原因

历史原因

各地农村在首轮和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存在手续不清、档案不全的问题;因为受制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土地承包工作不够细致、能够运用的技术手段有限,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为减轻“公粮”和农业税费负担有意瞒报面积,再加上开荒拓耕等原因使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的记载与实际不符,农户承包地普遍存在位置不明、四至不清、面积不准的问题;农业税费和集体提留导致农民负担沉重,加上外出务工的吸引,农户撂荒、弃耕等现象一度很严重,发包方由此收回承包地并重新发包或组织代耕;一些农户的户口迁移和代耕农的出现,使他们与迁入地、迁出地产生利益冲突;在《土地承包法》出台前,收回承包地、交回承包地、调整承包地以及承包地的流转比较随意,为日后产生纠纷埋下隐患。

现实原因

随着近年来各项惠农政策的出台,比如农业税费的免除、种粮补贴的发放,农户承包耕种土地成了一项纯受益的经济活动;农产品(包括经济作物)的产量增高和价格上涨以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断提高使农村土地的价值不断得以凸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造的推行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衍生出新的经济利益;在首轮或二轮承包以后,农户家庭出现分户析产、婚嫁、离婚、生育、亡故、农转非等情形致使农户数量或家庭人口数量出现变化,和原有按户和人口数量分配的承包地不匹配等。

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原因

集体所有制自身存在产权不够明晰和彻底的问题;首轮和二轮承包都是以农户为承包方,法律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通常不能收回或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往往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原则,农户家庭新增人口短期内难以获得承包地;《土地管理法》与《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还不够完善,甚至法律之间还存在不完全一致的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以前,对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不够严格和刚性,强调国家和集体利益优于个人利益,发包方可以以各种借口和理由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但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和取消农业税费以后,强调维护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稳定,发包方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对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严格和刚性保护。

农民心态和观念上的原因

围绕农村集体土地的利益格局的变化使农民对待集体承包地的心态发生变化,而且随着时代的进步,农民争取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变得越来越浓厚,围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也会越来越多和越来越突出。近些年的涉农信访事件,很大一部分都是围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提出的各种诉求。

相对于城市居民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而言,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计保障,从长远看农民不得不重视。

02

调解仲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根本依据。对法律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必须坚决按规定执行。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

对没有具体法规为处理依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基本精神,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按照民主协商、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稳妥地探索处理方式,妥善化解矛盾(2004年国办发文)。

03

调解仲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依据

程序依据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

3、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2009)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2013)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

实体依据

1、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2、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2005年)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

6、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7]28号)

7、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土地承包经营调解仲裁纠纷的常见种类

因结婚、离婚、丧偶等引发的因户口迁移城镇引发的因迁居到其他农村社区(代耕或借耕)引发的因调整和收回承包地引发的因承包地流转引发的因家庭人口增减引发的因违建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引发的

农业君温馨预告哦~

关于以上七种常见种类的案例分析,

在接下来的推文中将进行详细剖析,

敬请关注!

Tips

我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进入收官阶段!

2018年底前,我省将全面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时不待我,只争朝夕,夯实土地确权成果,以农村土地确权促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农村各项制度改革落好子布好局铺垫基石。

各级党政机关负责同志及工作者,当务之急要督促已完成镇村做好查漏补缺工作;重点对未完成或未颁证的镇村加强督导检查落实责任,督促其按照时间表倒排工期、倒逼任务、确保质量。各地可进村入户摸底进度和质量,实时开展通报约谈,确保数据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实现农村承包地“一张图”不缺不漏。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政治任务、是全省农民切身权益的头号大事、是实实在在的民生工程。农业君给农民兄弟整理了土地确权问题的反映途径:

广东“三农”热线:(020)12316广东省农业厅门户网站:http://www.gdagri.gov.cn/广东农业微信公众号:微信号gdnywx

农业君特别提醒哦!农村土地确权情况问题反映要实事求是,严禁造谣诽谤,并署真实姓名、联系电话或联系地址;不受理匿名以及事实不清、责任主体不明的问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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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广东省农村产权改革办公室、广东省农村土地确权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