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0 「鼎城法院」法官说法:“砍头息”是否合法

案情简介:甲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乙某。2017年3月7日,甲某因生意需要向乙某借钱,乙某当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甲某出借了100万元,甲某向乙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 乙某100万元,借款期限为5个月,利息为每月两分, 借款人 甲某 2017年3月7日”。为了表明其还款诚意,乙某要求甲某借款当天即支付第一个月(2017年3月8日至2017年4月7日)的利息2万元,于是甲某又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向乙某转账了2万元。后甲某拒不偿还乙某剩余的借款本息,乙某便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甲某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借据、收据、收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甲某在向乙某借款100万元的当日便向乙某支付了所谓的“砍头息”2万元,该两万元应在借款金额100万元中予以扣减,乙某出借给甲某的实际金额为98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要求甲某向乙某偿还借款本金9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作者:鼎城区人民法院 黄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