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7 参与专家谈教育惩戒规则制定过程中争议:“权力”还是“权利”?

争议还是有的,比如说,教师惩戒权的性质是什么?是学校的权力,还是法律委托的、法律确认的权利?对教育惩戒权的规范,究竟是制定行政法规好还是规章好?

“教育惩戒权”之争终于靴子落地。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公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明确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

征求意见稿一经公开,“教育惩戒权”又一次上了微博热搜,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此前最受争议的,是教育惩戒与体罚如何区分。规则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细化规定,明确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等六方面体罚行为。

规则制定过程中,北大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周洪宇,都参加过相关研讨,11月23日、24日,南方周末记者专访两人,请他们分享研讨中出现的不同观点和争议。

南方周末:规则制定研讨的背景是怎样的?

湛中乐:关于讨论教师教育惩戒权力来源机制,大的背景是今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明确赋予老师教育惩戒权。

我参与的相关研讨既有教育部政策法规司组织的,也有教育部下属的研究基地组织的。

周洪宇:今年10月,我拜访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和相关领导就什么是教育惩戒权、边界何在,以及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交换了意见。当时他们正在起草教育惩戒权的指导意见。

探讨主要围绕包括批评、隔离、停学、转学等这些惩戒权力赋予给老师,到底合不合适?他们考虑更多的是一个平衡,既要保障教师拥有教育惩戒权,又要防止把教师推在一线背负太大的压力。很关键的一个问题是:惩戒到底是权力还是权利?这就涉及定性定位的问题。我一直强调教育惩戒权是国家赋予教师的实权,就是“权力”。

南方周末:专家们研讨时对哪些问题存有争议?

湛中乐:还是有一些争论的。比如说教师惩戒权的性质是什么,是学校的权力,还是法律委托的、法律确认的权利?

对教育惩戒权的规范,究竟是制定行政法规好还是规章好?还是在教师法修改的时候,把有关教育惩戒权的内容写进去比较好?

大家普遍觉得法律依据还有很多欠缺的地方,所以从法律位阶来讲,最好是在教师法修改的时候,把教育惩戒权写进去,有一个明确的表达。这就是一种建议了。仅仅用规章来直接规定是有欠缺的。这次教育部出台的规则是迈出了第一步,肯定是好的。

周洪宇:华中师大是参与教师法修订的单位之一,今年5月,我们专门就将教育惩戒权问题写入教师法提交了报告。教育部的反馈是正在研究。

南方周末:值得注意的是,规则将教育惩戒权下放至学校。各校在规定的原则基础上,制定本校惩戒规定。这意味着什么?

湛中乐:从两个层面来讲,首先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应该是国家、政府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要有担当,不能推卸。

第二个层面,法律制度实施的公共政策只能确定一般的标准,考虑到在现实中很多情形举不胜举,法律不能事无巨细地规定。从立法上讲,也给不同类型、地域的中小学,留有一个制定校规校纪的空间,给学校一定的自主权,去细化国家层面的政策,去细化教育部的规章制度。同时也强调了中小学在有关事件的处理上是被赋予了一定权力的。但这不能解读为政府或教育部门逃避责任。

南方周末:不同学校规定肯定不一样。家长可能担心惩戒会轻重不一?

周洪宇:执法是由个体来执法的。在规则基础上,具体实行者的个人理解不一样,有的严有的宽很正常。以后在规则执行过程中,老师必须坚持分类分层、平衡适度、依法依规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