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01破1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2月11日裁定受理青海瑞合铝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青海分所担任青海瑞合铝箔有限公司管理人。青海瑞合铝箔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4月14日前向青海瑞合铝箔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力盟尚都5号楼2196室;邮政编码:810001;联系人:江虹;联系电话:0971-636315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青海瑞合铝箔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青海瑞合铝箔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4月28日9时在本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影响可能釆取网络方式召开会议,待确定后就召开方式由管理人再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