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锦市纪委监委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日前,富锦市纪委监委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一、富锦市商务和口岸局正科级干部徐立山借培训之机公款旅游问题。2017年5月12日至16日,徐立山到厦门市参加商务部培训中心举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培训班。期间,徐立山在只参加了一天培训后,于5月14日至21日私自到武夷山和成都等地旅游。返回后,在单位违规报销旅游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共计15142元。2019年10月,徐立山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退赔应由个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二、富锦市原水资源办公室负责人周利强违规报销个人电话费问题。周利强在担任富锦市原水资源办公室负责人期间,分别于2016年4月、2017年11月,先后两次报销个人电话费,共计800元。2019年9月,周利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予以收缴。

  三、富锦市二龙山镇司法所工作人员李洪臣违反公务用车管理使用规定问题。2019年5月1日晚6时许,李洪臣驾驶公务用车从二龙山镇返回富锦市,没有按规定把公务用车停放在富锦市司法局院内,而是停在自家住宅小区院内,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2019年9月,李洪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