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職場中的人而言
說“不”常常需要很多次心理建設
有時候明明自己已經忙得焦頭爛額
卻還要被安排別的事情
但面對領導上司
怕得罪人怕被開除
那麼問題來了
如果因為拒絕了突發的工作安排被開除了
可不可以要求賠償?
在此,局妹可以明確告訴你
可!以!的!
如果你還是半信半疑
請來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案例介紹
2016年12月的一個晚上,危險品運輸公司駕駛員桑某請假。由於擔心影響第二天的運輸任務,當晚,調度員就桑某次日的工作安排問題致電駕駛員李某,通知其調班頂替桑某的空缺,李某以自己第二天已有工作安排為由予以拒絕。第二天,李某仍從事自己的原工作,桑某也趕回崗位上班,完成了運輸任務。
幾天後,運輸公司發佈處理公告,以李某拒不服從工作調度,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給公司業務造成極大影響為由,與李某解除勞動合同。李某不服,他提出,當時他的工作排班表中已經有安排,調度員又安排其他工作,他無法同時完成;桑某實際上也上班了,沒有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的處理違法。
為此,李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運輸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仲裁委裁決支持了李某的請求。運輸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被駁回。(《人民法院報》8月19日刊)
案例評析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過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過失性辭退)的情形。本案中,該公司解除李某勞動合同,引用的就是該條中的相應情形,即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等。但適用這一法條應符合3個條件↓↓↓
首先,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須通過民主程序制定並公佈。
其次,勞動者的違紀行為客觀存在,並且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對於“嚴重”的認定,應根據勞動法規所規定的限度以及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規定的具體程度為準。例如,不服從用人單位正常工作調動,不服從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管理等。
最後,
本案中,李某在有正常任務的情形下,無法同時完成調度員安排的其他任務,因此不屬於不服從管理,不能視為違反規章制度。此外,當日李某仍在原崗位繼續工作,桑某也正常到崗上班,運輸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公司業務受到極大影響。
故
看完這個案例
勇敢地向不合理的工作安排say no吧!
內容來自中國勞動保障報
● 簽了協議放棄,你能還要求單位為你參保嗎?
● 出差期間發生意外一定算工傷嗎?
● 老闆跑了,工資向誰要?
●工資標準爭議中,用人單位舉證不能,應承擔這樣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