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法院公开宣判首例充当黑恶势力 “保护伞”案件

11月3日上午,印江法院依法对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被告人陈某贵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该案系印江法院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审理的首例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陈某贵在担任福泉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95200元。其中,在被告人陈某贵收受福泉市三根树矿业有限公司股东谢某波的贿赂这一犯罪事实中,被告人陈某贵收受贿赂后,不履行工作职责,对福泉市三根树矿业有限公司的违法开采行为不予处罚,使得吴定飞(已判决)等人在该公司的洗矿业务得以继续,其行为帮助了以吴定飞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壮大了该集团的经济实力。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陈某贵收受贿赂后不履职不作为的行为,助长了黑恶势力,应酌情从重处罚。印江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贵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5200元,上缴国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印江法院始终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并按照中央“两个一律”的要求,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