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行动不便 法庭开进板房里

10月31日上午10时,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李忠民带领书记员王玉喜和两名人民陪审员,与驾驶员高伟翔驱车前往距离石河子市100多公里的134团,即将就一场追偿权纠纷进行一场板房里的巡回开庭。

这是一起因贷款不能按时偿还而引发的追偿权纠纷。该案原告是石河子市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被告是潘某五户联保贷款投保单位,因潘某名下贷款未按时偿还,发放贷款的银行(第三人)起诉后,保险公司将贷款金额先行归还,随后将潘某告上法庭,要求追偿所付贷款金额。

因为潘某从小身患小儿麻痹症,去年又因病导致腿部受伤,行动不便的他长期使用双拐辅助行走。为便于被告参与诉讼,及时查清事实,推进办案进度,法官经原被告、第三人同意,一并到潘某家中现场办案。

经过两个多小时,工作人员到达134团当事人潘某所住的彩钢板房。大家经过清扫,两张桌子、几把椅子,在板房内布置了一个简易的法庭。

庭上,合议庭开展法庭调查,现场详细询问了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申请、发放贷款的手续有哪些?”“贷款时所投保险的操作流程是怎样的?”“贷款手续是否由你本人办理?”随着调查的深入,三方依次举证、质证并进行法庭辩论。

庭审过程中,法官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了总结,并对于当事人不理解的程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了充分释明。

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均不同意调解,合议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安秋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