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看《少年的你》,我看校园欺凌,家长要风险防范

序:由曾国祥执导,周冬雨和易烊千玺主演的电影《少年的你》,票房已经突破5亿。10月27日当天,该片的排片率达到了46.4%,遥遥领先其它电影;上座率19.4%,《少年的你》可以说是口碑和票房双丰收,很多业内人士,包括明星都在夸奖此片。昨日深夜,《人民日报》官微发布评论,力赞“《少年的你》把校园霸凌话题带入了公众视野”,非常有正能量。

少年的你

观看完《少年的你》真是感触颇深,近年来,各种校园暴力事件层出不穷,相关报道字字戳心,对于伤害他人的一方,毫无悔改之心甚至还觉得理所当然,如此认知真是唏嘘不已。校园欺凌对相关当事方造成的影响,至少包括如下方面:

1、对受害者

造成严重的心理问题,影响其人格发展,致其出现精神障碍,甚至自杀;造成身体上的伤害,甚至导致身体发育不良。受害者在经历心理扭曲后,也可能变成施暴者,甚至报复社会,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施暴者可能误入歧途,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社会暴力事件、精神障碍发病率、自杀率上升;

2、对施暴者

人格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强化暴力倾向,弱化同理心和共情能力,并以自我为中心。

3、对旁观者

作为旁观者,无法在校园中获得安全感,陷入惶恐、不安。有的会因为无法帮助受害者而长期感到内疚,有的会为了获取安全感而加入施暴者一方;作为协助者,或附和者,参与和见证暴力事件,会增强他们对暴力行为的认可和崇拜,使其有更大几率成为下一个施暴者。

校园欺凌

校园欺凌是指在校园内外学生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事件表现的外在行为往往为:

肢体暴力:对受害者造成肢体伤害,或财务损伤。

言语暴力:嘲笑、侮辱、辱骂受害者;为取侮辱性绰号;散布关于受害者的谣言、闲话;中伤、讥讽、贬抑评论受害者的体貌、性取向、宗教、种族、收入水平、国籍、家人或其他。

冷暴力:孤立受害者,致其身边没有朋友;威胁受害者做不愿做的事情;陷害受害者,致其遭遇麻烦或受到处分;敲诈、勒索受害者……

网络暴力:在网络发表对受害者不利的网络言论、曝光隐私以及对受害者的照片进行恶搞等。

校园欺凌多发生在学校内外,分为单人实施的暴力,少数人数暴力,和多人实施暴力。实施环境地区多为校园周边或人少僻静处,甚至是明目张胆的在校园公共区域进行欺凌。

或许欺凌就发生在我们每一个人身边,学校是防止校园欺凌最有效最前沿的阵地。但校园欺凌不止于校园,2016年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治理校园欺凌的11个举措,涵盖了预防、处置和远期的防治部署,2017年11月,教育部的十一部委联合发布《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2018年依照国务院指导性文件,各地政府相继出台,治理校园欺凌的地方性法规。当家庭、社会、法律以及你我他,每一个人都贡献力量我们就能保护少年、保护世界。

校园欺凌在行为构成上包含的四要素,(一)是学生之间发生的行为;(二)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即蓄意或恶意欺负其他学生,目的是给对方造成伤害后果;(三)行为人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或侮辱行为;(四)行为人对被欺凌者造成身体或心理的伤害后果。

问题少年

校园欺凌涉及未成年人,但是也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和应当承担的刑罚处罚,根据年龄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对于自己任何的行为都不承担刑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无法无天,胡作非为,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表明,对于未满十四周岁的“欺凌者”,刑法确实不能对其科以刑罚,但是有些恶劣的欺凌行为已经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危害性较大,也反映出“欺凌者”的主观恶性较大,单由家长或者监护人进行管教,难以收到教育的效果,一旦管教不严,就可能对社会再产生新的危害,这时候就应该由政府出面进行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收容教养。

第二,对于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我国《刑 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刑法上是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其体力、智力的发育尚未完全成熟,还缺乏一定的社会知识和生活经验,因此,其不具备高层次的是非善恶的辨别能力,对复杂的社会现象还难以形成正确的判断意识,要求其能够对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行为都承担刑事责任,是不适宜的。但是,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对于生活中基本的是非善恶标准是能够也应当掌握的,对于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放火、爆炸等八大恶性罪行应当具备了辨别能力,对于触犯上述八种罪行的未成年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校园欺凌行为中,未成年人实施的欺凌伤害行为,只要主观上是故意,并造成“被欺凌者”重伤或者死亡结果的,就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如果伤害行为造成的是重伤以下(包括轻微伤,轻伤)结果,未成年人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对于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基本规定,即已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其体力、智力已基本发育成熟,并具有一定社会知识和生活经验,基本具备判断是非、分辨善恶的能力,在我国刑法上已经确认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因此,达到这一年龄,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就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年龄上划分负刑事责任的阶段,是各国刑法通用的做法,既警示有暴力倾向的未成年学生,一旦达到一定辨别是非的能力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也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对于其健康成长进行照顾和保护。

专家建议:防范风险,应多措并举

一、细化法规制度,增强法律意识

作为立法立规者,细化未成年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针对尚不能入刑的暴力行为,制定可以依照的惩罚标准,保护受害者的同时,也能做到让学校和老师有”法“可依。

作为普通学生,要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正确对待父母和学校教育,依法规范自身行为,法律禁止做的,我们坚决不做。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面对校园暴力侵害时,既要采取机智灵活的方式斗争,又要善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社会的监督和引导:

加强正确家庭教育方式的宣传,引导学生家长重视对孩子的人格建设。对游戏、电影、电视等相关媒体进行分级,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可能对其心理发育造成不良影响的媒体。

加强对社会不正之风的监管打压,提倡亲和、友爱、团结的社会模式,并加强相关的社会教育。

三、重视学校内在的思想品德教育

提高思想品德课在校内课程中的地位,并列入考察范畴;

鼓励学校开展思想品德教育的相关实践、活动,并定期考察成果;

建立学生机构,由学生自己参与针对校园暴力的宣传教育、预防、防治、应急、处理工作,以加强学生的责任感,强化他们对校园暴力行为的认知和抵制;

将学生的思想品德表现,和校内风气优劣,纳入对学校和老师的绩效考核范畴。

四、建立受害者的举报和救助体系

设置可以让受害者进行举报、求助的校内职位以及社会机构,能够在受害者求助后,第一时间对其进行保护,并开展调查取证;

在各个学校设置心理疏导机构,能够及时帮助受害者、受到校园暴力影响的人,以及有心理问题的潜在校园暴力施暴者,排解心理压力,预防心理问题。

五、加强对处理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加强对校内学生的行为监控,和安全巡防,以求能够第一时间发现和制止暴力事件;

设立快速响应机制,能够在暴力事件发生时,及时处理并遏制事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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