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點plus
我非常同意繳納罰款這一處理決定。先來回顧整個事件: 3月5日馮浩及其女友和另一名徒步愛好者同行正式開始穿越羌塘無人區,期間馮浩獨自離隊,44天后其隊友走出無人區發現馮浩失聯遂報警,直到5月5日搜救隊在烏蘭烏拉湖東50公里處遇到失聯50的馮浩。5月7日西藏安多縣林業局對三人作出每人5000元的行政處罰。這一行為早該做出警示,現將理由陳述如下:1.非法穿越國家自然保護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禁止任何人進入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域。第二十八條指出違反規定者將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馮浩三人在核心區逗留時間較長,對保護區造成了較大的破壞,且除馮浩外的另外兩人已經是第二次非法穿越,林業局作出頂格處罰並不為過。2.無視自然生命,破壞生態環境。自然保護區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核心區有保存完好的天然的生態系統且分佈著許多珍稀瀕危動植物,羌塘無人區的植被非常脆弱,有很多西藏地區獨有的動植物,一旦破壞需要很長時間才能恢復。馮浩三人無視規定,無視自然生命,通過破壞公共資源來一逞其勇,著實該罰。
有錢要花有病要治
既然有相關的規定,無人區不能進入,罰款就是合理。成年人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既然違反了相關規定就應該接受相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