啥情况?河源一男子花20多万买的房却不属于他!提醒:买房这些坑别跳!

买房是好事

但如果因为买房摊上官司

那就……

在河源

就有这么一个案例

市民吴某因贪图便宜

买了没有合法证照的房屋

结果竟让他摊上了2场官司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2013年6月10日,吴某在明知房屋没有办理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证照的情况下,仍与何某签订《房屋转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何某将位于东源县仙塘镇徐洞管理区某一面积为71.5平米的房屋转售给吴某使用,并保证该房屋没有任何纠纷。合同签订后,吴某分多次向何某支付了购房款共计235000元,并支付了中介费3500元,吴某一家从购买后一直在该房屋居住至今。

2016年,案外人陈某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告知吴某,该房屋土地是她所有。2017年4月25日,陈某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吴某返还该土地。东源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吴某应返还该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判决。随后,吴某也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之前把房卖给他的何某返还购买房屋资金235000元、中介费及房款利息。

法院判决

东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何某同本地村民转让过来的房屋没有办理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证照,原告吴某与被告何某买卖房屋时也了解这一情况,有双方签订的《房屋转售合约》可以证实;但双方转让房屋的土地在双方订立合约时间前已由建设部门和国土部门办理了证照给权利人陈某,陈某要求吴某和何某返还土地一案,经本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判决吴某应返还陈某该房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故原告吴某与被告何某签订的《房屋转售合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235000元,应予以支持。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房屋没有相关证照,事后也没有在房产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原告自己存在过错,原告请求返还中介费及房款利息,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何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吴某购房款人民币235000元。

法官说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物权的证明,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是国家对房屋所有权的确认。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都应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而未经登记的,则不发生效力。

本案当事人吴某因贪图便宜,在明知房屋没有合法证照的情况下仍然与他人签订合同购买该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最终吴某不仅要将买的房屋归还正主,还得想办法把自己20多万元的买房钱要回来,摊上两场官司,得不偿失。

温馨提示

通过本案提醒市民,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出现,在购买房屋时要做好调查研究,核实出卖人是否具有产权,慎重抉择。不要一味贪图便宜去购买权属不明的房屋,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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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凤凰财经 财经连环话 文案/小木叶 设计/爱小橘

作者/刘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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