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小明向小美借款40万元
小明出具借条载明:
今小明向小美借款40万元
月息3分,借期1年
后来,小明未按期还款
小美追讨无果,决定起诉小明
小美告到法院
要求小明偿还
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
小明向小美支付40万元本金
及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疑问?
法院为什么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判决小明向小美支付相应利息?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立法本意
为了维持民间借贷方便生活、互帮互助的良好作用,规定利率上限是实现资金在金融市场中优化配置的需要,也是避免社会危机的需要。
两人的借款合同中约定月息3分,即年利率36%,属于24%-36%之间的利息约定。因小明尚未给付本金及利息,因此法院仅支持不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211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5-26条
风险提示
民间借贷双方为防止日后纠纷,可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应对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利率、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其中利率的约定应在有效范围内避免纠纷。
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