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采購代理機構在易採通APP有問有答頻道提問,一個採購項目廢標後應當發佈廢標公告,但在他們當地的信息平臺發佈的標題卻是流標公告,對此,他提出疑問:到底改發佈廢標公告還是流標公告,哪種最規範?
政府採購信息報/網記者查詢財政部指定政府採購網絡信息平臺發現,在最近一週內全國發布的廢標公告有738條,但與此同時發佈的流標公告也有437條,有些公告標題則同時包含了“廢標公告/流標公告”兩個詞。另外,還有終止公告100條。
由此可見,實踐中廢標公告、流標公告、終止公告是同時並存的。那麼,廢標和流標到底是不是一回事呢,廢標公告、流標公告、終止公告哪種發佈最規範呢?
政府採購法規條文中只有“廢標”沒有“流標”
首先,我們來看看,“廢標”和“流標”的聯繫與區別。事實上,在現行的政府採購法規體系中,只有“廢標”的表達,而沒有“流標”的表達。
《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了招標採購中,應予廢標的四種情形:(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現影響採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採購預算,採購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變故,採購任務取消的。廢標後,採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也就是說,符合上述四種情形的政府採購招標項目就可以判定廢標。
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9部委第23號令發佈之後,現行的招投標法規體系則沒有“廢標”的表達,類似的表達是“否決投標”。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另外,《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則規定了,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投標人投標的7種情形。
“流標”是約定俗成的口語表達
關於“流標”,無論是政府採購法規還是招投標法規都沒有明確表達,有業內人士表示,“流標”是一種約定俗成的口語表達。在某些方面與“廢標”含義相同,比如,政府採購法規規定的“廢標”也可以說成“流標”。
但在某些情形下,比如,政府採購或工程招投標中投標人不足三家,或所有投標人的投標都被否決(全部或部分投標文件不滿足實質響應條件),這時就稱為“流標”。
有業內聲音認為,“廢標”更多地體現了整個項目的廢止,包括還沒開始評審就廢止的情形。而“流標”則更傾向於經過評審,發現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而項目廢止。
當然,“流標”無論是政府採購法規體系還是招投標法規體系中都沒有明確表達,所以現實中還是不用“流標”這種表達。
“廢標公告”、“流標公告”都不規範 應發“終止公告”
根據相關法規,項目終止了需要對外發布公告,在實踐中,公告稱謂有叫“廢標公告”的,有叫“流標公告”的,也有叫“終止公告”的,到底哪種更加規範呢?
根據《關於做好政府採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號)規定:依法需要終止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單一來源採購活動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發佈項目終止公告並說明原因。
另外,《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也規定: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佈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綜上所述,根據現行法規,無論政府採購項目還是工程招標項目因故終止的,都應該發佈“終止公告”,而“廢標公告”、“流標公告”都不規範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