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企業倒閉,稅務告知進項稅轉出(3年前發票已認證),但是企業收入非常少,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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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對於3年前發票已認證,但是稅局要求進項稅額轉出,這件事情有些迷糊,上游企業是相對下游企業而言的,指的是初始階段的企業和廠家,也就是我們經常說的供應商。

供應商倒閉,怎麼會追查到3年前的發票呢?這說明什麼?3年前供應商開出發票後就倒閉了,沒有在次月繳納增值稅,所以導致你們的這張發票成為了丟失發票,稅局要求你們把這張發票的進項稅額轉出。

雖然不知道稅局為什麼等了三年才要求你們進行進項稅額轉出,那麼既然稅局要求轉出,首先,在流程上面你必須先轉出進項,先繳稅,因為在稅法上面有一個原則,程序優於實體原則,這個原則即是在稅收爭訟發生時,程序法優於實體法,以保證國家課稅權的實現。

在你進項轉出後,覺得不服,那麼你可以帶上這幾張發票,以及對方的繳款證明,你們公司的付款證明,證明你們的業務是合法的,前往稅局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財稅蝸牛


增值稅是很典型的一個“形式重於實質”的業務,發票跟納稅義務密切相關。增值稅進項稅額也是“只認發票,不認事實”,沒有票一定不能抵扣;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要是公司真實的業務發票合規,且不屬於“不得抵扣的項目”,那麼,見到增值稅專用發票就可以抵扣。

上游企業倒閉 ,開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沒交稅,稅務機關可能會暫時告知要做進項稅轉出 ,但只要能查清楚,確認業務的真實性,不是虛假業務,就仍然是可以抵扣的。

關鍵的問題是“查清楚”要多長時間,稅務機關到底要求提供什麼樣的證據。


在稅收的徵收管理過程中,企業相對來說是處在弱勢地位。也有很多老闆反饋,若真要到啟用“申訴”,很可能只會讓以後企業更加艱難。跟誰關係不好都不能跟稅務局關係不好。所以,在遇到類似問題是 ,最重要的還是要先了解稅法中的詳細規定,來作為企業的後盾,同時,多跟稅務機關溝通。


不過,就樓主提到3年前發票已認證,現在再做轉出,理論上還真不太可能成立。增值稅發票的認證時限是365天,認證通過以後可以一直有效,所以有時候企業也不急,就一直留著。不過,哪怕收入再少,也不太可能3年都沒有抵扣完吧,這得一直虧損了多久呀。

哈哈,請不要罵我說“不知人間疾苦”。


康愉子


我認為這是一個惰政和亂政的問題,稅局的做法首先就是一個將國家損失轉嫁到企業的無理行為。

這些事情稅局首先應考慮的事是下游企業這個交易是否是正常的真實的交易,應先讓企業提交各種資料和憑證,如對方都能提交,稅局不應簡單的要求轉出,而是應予確認。

第二是稅局檢查破產企業這筆交易是否已納稅,如己完稅應不涉及下游企業,如末交稅,對於國家稅款的損失應由該破產企業在清核中負責,這存法律上有相應的法條。

第三,破產企業經營時間長,客戶眾多,如稅局都按這種方式處理,那涉及企業眾多,對於一些小企業,在處理轉出後的補稅及申請權益的負擔是沉重的,不公平的,甚至是影響和決定一個企業生存的行為。

因此,稅局這種簡單粗暴的處理方式,名為保證國家稅收,實為一種惰政亂政行為,長此以往會嚴重的影響政府的公信力及社會的穩定性和企業的正常運營。

本人認為,提出這種操作方式的那些專家應處以重刑。


老莫老


1.這種情況如果你能提供業務是真實的證據,比如購進東西的入庫記錄、內部領用記錄、銀行轉賬記錄、貨物運輸記錄、採購合同等原始憑證。證明業務的真實性,是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不會因為銷售方倒閉了,就轉出增值稅進項稅額。

2.如果不能提供充分證據,對方屬於走逃失聯企業,其增值稅進行稅額是不能抵扣的,應做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3.如果業務是真實的 ,建議你抓緊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如有疑問 ,歡迎諮詢!


稅眼看世界


這麼多虛開發票跟稅務局管理不嚴有很大關係,可是最後板子卻落在了企業身上,當初按稅務局要求,貨也進了,款也付了,票也在稅務局認證了,數年後卻成了虛開的發票,要補稅罰款交滯納金。增值稅所得稅一起就是42的稅率,時間久點滯納金都比稅款多。


藍天48985


按照稅務總局出臺了76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接受異常增值稅抵扣憑證的下游企業,在未經核實前,一律不得抵扣進項稅金,或暫緩抵扣,或進項轉出,或提供退稅擔保。經核實,符合規定的,可繼續申報抵扣或解除擔保。

因此,按照規定,公司應做進項轉出處理,若公司在因資金困難,無法一次性繳納稅款的情況下,可與稅務機關進行溝通,爭取能否分期繳納稅款。

關注明稅,學點稅務知識…


明稅


我公司就碰過,業務真實,進項轉出,還有滯納金,本地稅務局說是對方稅法局原因,沒辦法不得不交,做企業有風險!法人法人就是隨時隨地被繩之以法的人!


tiger0071


可能需要補繳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