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迈母亲无人赡养 法援律师助其维权

案 由:赡养费纠纷

指派单位:天津市河西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袁小敏

案情简介:受援人汤某年近90岁高龄,老伴已去世多年,膝下有三子二女。汤某没有退休金,收入来源为低保和政府补贴,收入很低,主要靠子女养老。由于年纪很大,身体较差,并且行动不便,导致生活开支较大,目前与三子共同生活。长子和次女不仅不看望和照顾受援人,而且拒绝承担赡养义务,为此,受援人曾起诉过该二人承担赡养费,但由于赡养费标准过低,不足以保障基本的生活需要,无奈向河西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依法维权,要求增加赡养费。

承办过程: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申请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立即办理了援助手续,并指派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袁小敏律师承办此案。袁律师接到指派任务后,非常重视,立即与受援人见面,详细了解案情及其诉求,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很快撰写完起诉状,于2015年6月1日到法院立案,河西法院当日受理了本案。由于本案是增加赡养费的案件,原告的生活成本增加、社会消费水平的提高和被告的收入状况的变化直接决定了是否应该增加赡养费的标准以及增加的数额。本案距离上次判决确定的赡养费的标准已过去两年,基于当时的条件确定的赡养费标准已发生了较大变化,按照法律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增加相应的赡养费。庭上,袁小敏律师指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三款之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延伸的含义是,当给付的标准过低时,应相应提高标准。由于随着原告的年纪增加,生活成本包括医疗费用也随之增加,而被告的收入也在提高,因此,作为子女应提高赡养费数额。2015年7月16日,河西区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依法支持了受援人的请求。受援人对结果表示满意,对援助机构和承办律师的工作表示了肯定。

承办结果:判决书判令两被告每月承担的赡养费由260元提高到400元,同时,支持了原告医疗费的请求。

案件点评: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在当前我国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养老模式情况下,子女赡养是保障老年人生活的基础,也是老年人权益的基本保障。如出现子女怠于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的生活将陷入绝境,这跟中华民族弘扬的尊老爱幼的美德相违背,有悖伦理,必须予以杜绝,而本案正是这一精神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