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探索“互联网+审判”工作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等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富阳法院对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富阳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刊登相关公告送达的开庭信息及裁判结果,并在法院门户网站(www.fycourt.com)、官方微博“@富春法苑”予以同步更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期共计判决公告
2019年2月28日(第一百十七期)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8499号
周国强(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东坞山村分金岭):
本院对原告汤来福诉被告周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8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国强归还原告汤来福借款6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300元(预收2 5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周国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联系人:张云花
联系电话:0571-5883515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9344号
梁飞(杭州市富阳区春建乡云二村大墓庙):
本院对原告丁梦柱诉被告梁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9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梁飞偿还原告丁梦柱借款19 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梁飞支付原告丁梦柱至2018年11月18日止的利息4 000元,并支付按19 600元按照年利率20%自2018年11月19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丁梦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预收44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梁飞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联系人:张云花
联系电话:0571-5883515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6375号
李爱明(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中埠村陈家畈)、
陈华平(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中埠村陈家畈):
本院受理原告蒋兰珍诉被告李爱明、陈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6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爱明归还原告蒋兰珍借款本金13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2月1日起至上述借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蒋兰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蒋兰珍负担600元,被告李爱明负担29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联系人:刘慕晗
联系电话:0571-5883520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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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7456号
吕大生(诸暨市次坞镇大桥头村):
原告杭州富阳东兴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大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7456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需知。判决如下:被告吕大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富阳东兴纸业有限公司货款3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75元,由被告吕大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联系人:高开封
联系电话:0571-5883517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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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7600号
叶青(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场口村):
本院受理原告倪根常与被告叶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7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叶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倪根常借款70000元。二、被告叶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倪根常借款利息75600元(自2014年3月24日至2018年9月24日止)及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12元,由被告叶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联系人:许佳
联系电话:0571-58835208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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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7810号
杨示浩(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桥河下小区):
原告杭州富阳新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彩虹、浙江中亚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孙跃展、杨示浩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7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叶彩虹偿还原告杭州富阳新桐建材有限公司代偿款1191760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起至代偿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浙江中亚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孙跃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浙江中亚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孙跃展支付原告杭州富阳新桐建材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四、被告杨示浩对上述第一项款项在被告叶彩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十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16元,减半收取7808元,由被告叶彩虹、浙江中亚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孙跃展负担。被告杨示浩在十四分之一范围内进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联系人:刘慕晗
联系电话:0571-5883520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9161号
朱培富(杭州市桐庐县分水镇三合村石家):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跳跳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培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9161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培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富阳跳跳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08 250元;二、被告朱培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富阳跳跳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26日止的利息19 796.22元;三、驳回原告杭州富阳跳跳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 764元,减半收取1 882元,由原告杭州富阳跳跳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91元,由被告朱培富负担1 39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联系人:彭明月
联系电话:0571-5883970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3208号
倪军良(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景山村):
本院受理原告喻华洪与被告倪军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32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2018)浙0111民初320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中“被告倪军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喻华洪借款利息2400元(自2017年12月10日至2018年4月10日止)及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补正为“被告倪军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喻华洪借款利息2400元(自2017年12月10日至2018年4月10日止)及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联系人:许佳
联系电话:0571-58835208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5753号
沈志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罗庄4组邱山大街711号)、
姚励、排思梅、徐慧、姚阿根(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河南埭17组藕花苑3幢1单元)、
徐鸣(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工农新村13组油车弄7号1单元):
本院受理原告尤子坤诉被告沈志杰、姚励、排思梅、徐鸣、徐慧、姚阿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575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沈志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尤子坤代偿款351656.93元,2018年7月31日前的利息129407.5元(2018年8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另行计算支付),合计481064.43元;二、被告沈志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尤子坤律师费21000元;三、被告姚励、排思梅、徐鸣、徐慧、姚阿根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2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27元,合计11048元,由被告沈志杰、姚励、排思梅、徐鸣、徐慧、姚阿根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联系人:吕攀
联系电话:0571-5883516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6571号
杭州龙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东山里28号):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江丰养殖场诉被告杭州龙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657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杭州富阳江丰养殖场与被告杭州龙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书》;二、被告杭州龙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承租的厂房腾空,退还给杭州富阳江丰养殖场;三、杭州龙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150000元/年的标准支付原告杭州富阳江丰养殖场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厂房退还之日止的场地占有费(暂计至2018年8月27日止为41506.9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杭州富阳江丰养殖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33元,由原告杭州富阳江丰养殖场负担3295元,被告杭州龙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3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联系人:吕攀
联系电话:0571-5883516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9754号
王文桂(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外沙村中心大路):
本院受理原告商号杰诉被告王文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9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文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商号杰借款43 000元,并支付以43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95‰计算从2018年8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暂算至2018年11月30日为2 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5元,减半收取467.5元,由被告王文桂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联系人: 许珊珊
联系电话:0571-5883520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7516号
徐申妹(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太平村徐家爿):
本院受理原告鲍小莲诉被告徐申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本院(2018)浙0111民初7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申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鲍小莲借款6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徐申妹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联系人:高智勇
联系电话:0571-588352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7136号
孙炎中(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松溪村后岭坎头):
本院受理原告瞿玉丰与被告金志英、孙炎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7136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金志英、孙炎中支付原告瞿玉丰货款118 2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金志英、孙炎中支付原告瞿玉丰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以未付款项118 2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暂算至2018年10月14日为4 343.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瞿玉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 755元,由原告瞿玉丰负担3元,被告金志英、孙炎中负担2 75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联系人:俞菲
联系电话:0571-5883515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崇德尚法 缜思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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