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丨南阳10名党员干部酒后驾驶,被纪委监委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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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切实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意识,坚决遏制酒后驾驶机动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发挥典型案件的教育警示作用,近日,卧龙区纪委监委通报了近期查处的10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问题。


1.蒲山镇副主任科员潘长庆饮酒驾驶违法问题。2018年7月29日16时55分,潘长庆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RR0565的小型轿车在张南333省道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十勤务大队查获,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53mg/100ml。2018年7月29日,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十勤务大队对潘长庆作出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18年10月17日,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潘长庆党内警告处分。


2.陆营镇第一小学党支部副书记王洪国饮酒驾驶违法问题。2018年8月12日下午,王洪国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R971GM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卧龙区龙凤路平洛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十勤务大队对王洪国作出罚款12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18年10月18日,经陆营镇纪委研究决定,给予王洪国党内警告处分。


3.区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王万里醉酒驾驶问题。2017年11月17日15时10分许,王万里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R655W0的小型轿车,沿南阳市龙翔路自北向南行驶,行驶至龙翔路高速桥北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王万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26mg/100ml。2018年5月2日,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决王万里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2018年6月19日,经区国土资源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王万里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4.区国土资源局规划耕保科科长李国平醉酒驾驶问题。2018年1月19日21时4分许,李国平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R9199V的二轮摩托车,沿南阳市工业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文化路交叉口北1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李国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39mg/100ml。2018年5月10日,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决李国平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2018年7月2日,经区国土资源局党组研究决定,给予李国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8年7月20日,经区国土资源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李国平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5.靳岗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邱永鹏醉酒驾驶问题。2017年11月29日20时55分许,邱永鹏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R113FF的小型轿车,沿南阳市人民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南阳市九小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邱永鹏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07mg/100ml。2018年5月2日,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决邱永鹏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2018年6月19日,经靳岗街道办事处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邱永鹏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由工勤四级降为工勤五级。


6.青华镇三李营村村委会主任金吉新酒后无证驾驶违法问题。2016年1月28日22时许,金吉新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豫R2780C的二轮摩托车,造成一死一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金吉新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金吉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20mg/100m1。2016年7月18日,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决金吉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6个月,缓刑3年。2018年5月18日,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金吉新开除党籍处分。


7.蒲山镇李彩村党员张付强醉酒驾驶问题。

2017年6月1日21时21分许,张付强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豫R766L1的小型面包车沿南阳市龙祥路自南向北行驶至龙祥路铁路桥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张付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79mg/100ml。2017年12月6日,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决张付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5月18日,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张付强开除党籍处分。


8.陆营镇后田荒村党员王永亮醉驾问题。2017年12月5日晚,王永亮饮酒后于22时10分许驾驶车牌号为豫R19C80的二轮摩托车,沿南阳市长江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与嵩山路交叉口处时,与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事故。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认定王永亮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王永亮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58mg/100ml。2018年6月26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永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12月5日,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王永亮开除党籍处分。


9.七一街道曾楼社区党员谷晓鑫饮酒驾驶问题。

2015年1月9日20时55分,谷晓鑫在工业路与张衡路交叉口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四勤务大队查获,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四勤务大队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18年11月6日,经七一街道纪工委研究决定,给予谷晓鑫党内警告处分。


10.七一街道曙光社区党员李梓铭饮酒驾驶问题。2017年9月28日22时25分,李梓铭在南阳市独山大道与建设路交叉口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二勤务大队查获。2017年9月29日,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二勤务大队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18年11月6日,经七一街道纪工委研究决定,给予李梓铭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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