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发力,老赖还敢再赖吗?

如今“老赖”不还债,竟然会与刑事责任挂钩,试问还有谁敢耍赖?2018年2月9日,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赵某所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赵某所在判决前主动履行了民事判决义务,起到了起诉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

案件详情

2015年8月23日,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所因奶牛养殖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经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判决赵某所停止对赵某某奶牛养殖场的侵害,拆除在该养殖场非法搭建的羊舍。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

2016年4月11日,赵某某向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赵某所停止妨害、拆除羊舍。该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但未得到回复。后多次要求赵某所到庭进行谈话,但其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执行期间,执行法官做了大量说服教育工作,制定了多项和解方案希望引导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终于在2016年5月17日,通过该院执行干警的主持协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赵某所出尔反尔,并未履行和解协议。

2016年6月26日,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依法将赵某所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8月22日,张贴公告,限期赵某所于2016年9月22日前拆除在养殖场建的羊舍并腾退出场地;9月14日,拘传赵某所,经执行干警询问,赵某所仍拒绝履行,该院决定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

但是,种种执行举措对被执行人赵某所均未形成威慑,2016年9月28日,该院以被告人赵某所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移送和林格尔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2017年8月23日,自诉人赵某某向我院提起刑事自诉,因被告人赵某所逃避、拒绝到庭,法院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逮捕决定,2018年1月5日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将被告人赵某所抓获归案。

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所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其停止对自诉人赵某某奶牛养殖场的侵害,拆除在该养殖场搭建的羊舍完全有能力履行,但判决一年多以来,赵某所在指定期限拒不执行,且多次和解又反悔,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所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为惩治失信、促进自动履行,依法保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我院以打击拒执犯罪为核心,以财产申报、网络查控、黑名单制度、司法拘留和罚款等措施为抓手,多层次、全方位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治的力度,不断挤压老赖的活动空间,让他们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让他们为逃避执行付出代价。

今年以来,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不断加大惩戒失信力度,严厉打击拒执行为,让“拒执罪”真正成为“老赖”的克星。截至日前,该院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6案6人,判决1案1人。在“拒执罪”震慑下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有力地彰显了司法权威,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相关链接:情节严重的八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以下8种情况,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