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非法捕捞获利之后,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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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院依法提起的非法捕捞公益诉讼案件在区法院开庭审理,两名偷捕者不仅要被判刑,还需支付环境修复费26634元用于购买鱼苗放养进行生态修复。

这是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以来,浙江省首例非法捕捞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禁渔期间,双拖船疯狂捕捞水产12余万斤

案 情

2017年7月,王某和宋某分别驾驶各自的渔船,从福建宁德三沙港出发,至福建、浙江多个海区,使用禁用网具进行双拖网捕捞作业。“一共捕获了5000多箱,每箱大概25斤,因为我们一直是在海上的,船上装得差不多后,就用对讲机联系附近的收购船。最后将其中的4000多箱卖给了福建的一艘收购船,一共卖了90800元。”王某交代道。

在福建卖完4000箱渔获物后,王某和宋某一路北上,一边捕鱼,一边联系了老乡翁某。翁某平日里做的就是收购渔获物的生意,三人“会师”后,王某和宋某就将剩下的1000箱货卖给了翁某。

2017年7月25日凌晨5时许,王某、宋某、翁某三人的船只在航行时被中国海监渔政宁波支队执法人员查获,当场查扣1000余箱渔获物及网具等。

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共同保护海洋生态

公益诉讼工作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全新职能,刚刚起步,处在摸索阶段。案发生后,我院高度重视,多次向上级院汇报,取得了上级院的支持和指导。同时,检察人员特意前往连云港进行取经,吸取相关案件的办理经验,最终委托宁波市海洋渔业研究院专家组对被告人造成的海洋渔业损失的金额做了一个评估。

检察官说法

自我区开展公益诉讼以来,也处罚过几例非法捕捞的案子,但由于涉案金额较小,主观恶意不大,基本采取相对不起诉这样一个诉前程序,通过拿钱买鱼苗的方式来进行生态补偿。

我们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法,既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又让他拿钱出来买鱼苗,这样一方面给予了被告应有的惩罚,另一方面也能使遭受的公共损失得以挽回,遭受破坏的社会资源得以恢复。

作为全省首例非法捕捞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本案的判决既能起到“惩罚一个,教育一片”的积极效果,同时也有助于社会公众认识到“什么是公益诉讼”,使大家能够主动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来。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